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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牧民的合法权益,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和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合理调整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草原用途和有利于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原则;坚持以第二轮草原使用权确权、承包日期为始点、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原则。
二、落实范围
本次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范围是区境内农村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有草原;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不在本次落实工作范围之内,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在原承包期内被依法征用的草原,且原承包者已得到补偿的部分,应核减该承包者承包草原的面积,并不再享受国家的政策性补偿。
三、政策性措施
(一)草牧场的清理
1、原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农牧场占用的草原一律由区政府收回。
2、原企业和企业兴办的农牧场占用的草原,凡是没有依法签订合同或非法转让的一律由区政府收回。
3、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全家户口迁出原居住地的)所承包、租赁、转包的草场一律由区政府收回。
4、户籍已迁出本地的人员收回其占用的草场。
5、法律规定应收回承包草原的,依法收回。
凡退出或依法收回的草原,属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管理,属国家所有的,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凡在退出和依法收回的草场内,固定资产由产权人自行清理,也可按照禁牧的政策给于补偿处理。
(二)草场界限纠纷处理
对于村与村之间、牧户与牧户之间、牧户与村之间有界限争议的草场,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权属,并划分到户;无法确定权属的,做以下处理:
1、牧户与牧户之间界限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争议部分原则上按一家一半划分;划分不成的,争议部分由区农牧局进行监管。
2、村与村之间草场存在争议的,由镇政府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争议部分由镇政府代管。
3、村与牧户之间草场界限不清、存在争议的,本着集体让个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4、原一轮草原承包使用证内标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经调查核实后,以实际面积为准。
5、上述争议情况,也可由区农区土地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解决。
(三)跨区牧户的解决办法
1、海勃湾区和区行政界限划分后出现的牧民草场穿插和管理问题,按照人随草场走的原则,由两区协商进行移接交。
2、对于鄂尔多斯与市划界中划出划入的牧民草原承包使用的问题,按原两市划界的会议纪要执行。
(四)草牧场承包经营行为的规范及草场保护、建设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此次落实草原承包期与草原“双权一制”落实相一致。在承包期内使用权不变,允许其依法流转。属集体草原的,应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经镇政府批准,并报区农牧业局备案后方可流转。属国有草原的,应经区农牧业局批准后方可流转。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准擅自改变草场的使用性质,更不允许非法转让草原,否则按照《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国家各项政策补贴及征占用补偿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也有遵守各级政府依照法规制定的各项草原管理办法的义务。同时,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对保护建设力度小、管理不善,甚至造成沙化、退化的经营户,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收回其使用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五)相关证件的处理
1、本次落实“双权一制”过程中,按照《市农牧林水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双权一制”工作及理顺市区草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原持有的第一轮草牧场承包使用证一律作废。
2、凡无第一轮承包使用证而持有各种证明材料、未依法租赁、转让合同的,在本次落实“双权一制”过程中也一律作废。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内容
(一)宣传动员阶段
以镇政府为主体召开动员大会,要求镇内全体干部、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负责人、土地、草牧场排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部署工作任务,以会代训,请国土资源分局、区农牧业局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广泛深入宣传落实完善“双权一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原则、方法步骤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牧民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各村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完善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摸底工作,做好人员分工。
(二)调查摸底阶段
确定各村和持有第一轮草牧场使用证的牧户的草场界限,核实草牧场面积,调查统计承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人口数量,草原流转及征占用补偿情况。在核实草牧场面积时,要将实地丈量或测绘的结果绘制在图纸上,明确标出草场的四至界线,草场内的公路、铁路、矿山、林地等,要求数据准确,资料翔实。
(三)统计汇总阶段
以村为单位,统计排查结果,镇内汇总后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区农牧业局。
(四)制定划分草场方案阶段
在镇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村根据排查结果,严格按照政策性措施,制定划分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
(五)确权发证阶段
1、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方案,采取个人或联户方式进行划分草原。
2、在完成承包单位(人)草原划分工作后,集体草原由区人民政府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草原所有权证》,向承包单位(人)颁发《草牧场经营权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单位(人)签定《草牧场承包合同》;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由区人民政府向承包单位(人)颁发《草牧场经营权证》,区农牧业局同承包单位(人)签定《草牧场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剩余年限。
(六)总结验收阶段
1、镇土地、草场排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落实“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2、区落实“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镇落实情况的申请报告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向市落实“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待上级验收。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镇长为第一负责人,同时建立镇领导包点及干部蹲点工作责任制。各村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村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依法操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双权一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和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严格依法操作。如发生违法违规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采用GPS技术明确划分草场四至界限和各拐点的坐标。GPS技术定位数据和所颁发的《草原使用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牧场承包合同书》中的各项数字要准确一致。
(四)规范各类合同及证书的形式。《草原使用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等相关证书都要由农牧局统一印制发放的为准。
(五)做好建档立卡工作。要对有关落实“双权一制”工作的各类材料按实行区、镇、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详细整理汇总各类材料,建档立卡,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