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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将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作为专项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城市转型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组织保障
成立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信息员,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信息形式,及时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备案。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对涉重金属企业再次进行排查。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及铅、铬、汞、镉和类金属砷)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一次彻底排查,重点要加强对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的排查。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
2.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批复《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自治区《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和今年重新排查发现的涉重金属的重点企业,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和冶炼企业,要严格化工、电镀、制革等工业企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尤其要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3.对重点企业开展全面彻底检查。要划定本辖区内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和企业,摸清污染主要因子、污染排放量和方式,建立涉重金属化工企业、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和有色金属冶炼、采选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日常执法检查,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特别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酸蓄电池、铅冶炼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发现一个、解决一个、警示一片,坚决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在7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回收)名单、地址、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今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由自治区环保部门审批。
4.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对于已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与持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5.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年内,督促辖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及其它重点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各企业自行组织专家通过应急预案的评审后,报市、区政府应急办和市、区环保部门备案。10月底前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要加强区污水处理厂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严查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等行为,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动身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加强千里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的督促。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钢铁和焦化等重点减排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钢铁和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要关停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球团烧结项目及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白灰生产企业,所有炼钢烧结项目必须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三)扎实组织实施好“六大专项整治工程”。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等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0〕65号)要求,确保重点行业环境保护达标整治工作、白灰行业环境整治工作、煤炭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二次扬尘及煤矸石自燃专项整治工作、工业固体废弃物整治工作、禁止烟煤散烧工作、城区及工业园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的贯彻实施。要求各排污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拒不履行方案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主动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区发改局要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三)区经信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严厉打击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违法排污企业,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四)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个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六)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垃圾处理填埋场的行业管理,督促垃圾处理填埋场正常运行,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七)工商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八)区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加大关闭库治理。
(九)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相关要求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等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在每月月末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阶段。
各部门对照职责,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阶段。
各部门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2月10日前上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及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检查,加大惩治力度。
区监察局、环保局要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查处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其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
(三)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企业违法排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及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同时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
环保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汇总、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继续按照上级要求,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网站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等专项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