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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及企业,驻旗有关单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步骤
为了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行,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组成协商人员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为3至7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分别确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旗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工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二)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启动协商要约
2011年3月15日开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到各企业,了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本着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结合有关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因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要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进行有效覆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旗总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主动提出要约,启动协商程序,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通过媒体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推进协商进展
1、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监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列入年检和诚信单位评价体系。
2、旗总工会要深入到各企业,按照开展企业工会规范化、示范化建设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对标工作。在推动企业工会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要履行好工资集体协商参与和指导职责,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对企业职工代表、基层工会主席的培训,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机制。
3、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入企业,对企业的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用工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完成情况进行仔细审查、核对,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标准提供理论数据和科学参考。
4、经济局、工业园区、工商联等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加强管理和监督,动员企业主动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签定协议,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5、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同时要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做的好的企业、好的部门给予报道,对执行不力的企业、部门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成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
(二)重点督查,加强宣传。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指导工资集体协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企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领导小组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企业评先创优的先决条件。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行动任务的落实,旗总工会、旗人社局要在每一阶段结束前,将工作情况形成材料,上报旗领导小组,为下一阶段开展工作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