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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资金拨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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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资金拨付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由县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地方筹集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和非税收入(部门使用部分)。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地方财力,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资金,不得越权和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审批。

(三)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依法行政、源头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充分运用县级财政筹集和分配资金的职能把好资金出口关,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统筹安排应急抢险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审批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报请程序。

(一)预算内资金的追加、有偿使用的报请。由预算单位以规范的公文格式请示县人民政府直接送县财政局。

(二)非税收入的报请。由预算单位填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表送县财政局。

(三)地方筹集重点项目资金的报请。由项目建设业主部门填制县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送县财政局、建设局。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报请时限。

(一)财政资金的报请时限。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资金请示、县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非税收入用款计划表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报请。由预算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第五条中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报请程序及时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及时提出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资金的预算分配、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级预算的编制。预算单位在编制全年的部门预算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将年度正常性和可预见性的经费计划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审批。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后,根据资金用途和范围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三)预算内资金追加的审批。

1.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在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四)县级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

按计划、工程进度付款,并结合应急性抢险等因素进行审批。具体如下:

1.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五)非税收入的审批。

1.教育部门

(1)同一个项目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2.其他部门

(1)同一个项目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六)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审批。

1.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八条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县财政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预算单位支出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预算指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额度分批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三)县级追加财政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审批权限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四)地方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县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业主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拨付资金,并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非税收入的拨付。县财政局在审批权限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六)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审批后,预算单位与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偿使用手续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纠正,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