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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社会保障力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镇“三无”人员因肢体、精神、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助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重点原则;把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生活和医疗救助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三无”人员的界定
“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
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生活保障
按照“尊重自愿、分类保障”原则,对城镇“三无”人员中生活不能自理、失能或存在严重困难、有意愿集中供养者,按照略高于五保供养标准,全部送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市政府对三区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民政救助年度预算,供养机构持所在区民政部门批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向“三无”人员户籍所在区民政局申报、审核,市民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直接拨付供养机构。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解决。
(二)医疗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集中供养“三无”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集中供养“三无”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对因病需要特殊护理的“三无”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由各供养机构根据实际,报送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供养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必须突出其社会公益性特点,要优先安置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在保证“五保”、“三无”人员供养前提下,可从事社会代养。各县(市)区政府养老福利机构的办公经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有意愿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的审批与救助金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无”人员的安置。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三无”人员,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无申请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供养申请;
(二)“三无”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四)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五)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安排供养机构并签订供养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服务保障
接收“三无”人员的养老福利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抓好院内环境卫生、饮食安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三无”人员提供贴心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目的。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去世后,所留遗产由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