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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于2012年2月8日起实施。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33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办法》是我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办法》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通过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基本任务
(一)梳理依据,厘清部门执法职责。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的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的“三清理”工作基础上,对本部门执行的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更新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编制新的执法依据和职权目录。
(二)认真总结,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
1、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只负责梳理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和细化工作已提前完成,因此,本次细化的范围是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设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因当分类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编制成目录。
2、自治区级各行政机关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条款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度公布后,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不再重新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三)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公布后组织实施。
(四)完善制度,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始终遵守行政裁量权公开公示制度、行政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推动公平、公正执法。
(五)强化学习,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正面典型,加大教育引导,依法查处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追求部门利益或谋取个人私益而滥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专门培训,使所有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本系统、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依据阶段。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类并逐项登记。形成的目录于5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细化量化标准阶段。
按照“谁实施,谁细化”的原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的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职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种类、程序、时限、幅度和方式等。
(三)征求意见阶段。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用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裁量基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定公布阶段。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征求的意见应进行深入研究,修改量化标准,提出本部门执行的裁量基准,经局(办)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具体指导。
(二)狠抓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不断完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
(三)适时评估修订。
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各项制度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对裁量基准或其他方面的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四)加强协调沟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全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取得成效。
(五)强化工作监督。
加强对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的监督,把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的一项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减相应分数。对不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