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市区流浪儿童回家行动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市区流浪儿童回家行动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市区流浪儿童回家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综治办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172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主题与基本原则

(一)行动主题

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

(二)基本方针和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优先,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得到救助保护,积极主动护送外省籍流浪未成年人回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出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使其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再度流浪,力争在2012年10月底前实现我市辖区范围内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推进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共分部署启动、组织实施、总结巩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迅速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作用,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制度。在对本区域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拉网式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动员部署。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况,做到无死角、无遗漏,对情况危急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救助。同时进行政策宣传,为开展专项行动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浪乞讨问题的综合治理,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加大街面巡查管理与救助力度,着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回归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避免其再度流浪;积极开展源头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专项行动期间,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到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进行挂牌督办,重点管理与救助。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情况、成效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提炼好做法和好经验,归纳梳理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逐步健全完善并形成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2012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协调和监督落实机制

1、为加强全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社会管理与救助保护工作,履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成立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2、领导小组对全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定期进行巡察,巡察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绩效考评。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扣分和问责。

3、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尽快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任负责人的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所属各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治理及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二)部门联动,实施积极主动的社会管理与救助保护

按照“加强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并重”的思路,坚持依法管理、分类救助、预防为主、管救结合的方针,根据《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0]212号,以下简称《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加强对街头有害和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积极主动救助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1、为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的管理,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管控力度,专项行动期间,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组成街头流浪乞讨行为联合管理工作组,以市区广场、集市、公园、地下供暖设施、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尤其是在严寒酷暑和突发事件情况下,要积极开展集中管理行动,提高救助保护的主动性,实现街头管理经常化。

2、联合工作组按照《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现场调查取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或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就近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依法接收联合工作组或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专项档案,在做好生活照料的基本上,对站内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非正规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纠正其行为偏差,改善其行为方式,提升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和信心。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4、公安部门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5、城管部门要在城镇管理重点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帮助市民或流浪未成年人以正确的方式求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无成人携带的,应当将其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有成人携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

6、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院开通救治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配合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搞好救治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未成年人及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三)分工协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1、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告别流浪。

2、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公函的形式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乡镇街道在接到通知后,要主动与流入地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接收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再度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甚至遗弃流浪未成年人。

3、对返乡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类指导学校做好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对职业学校接收家庭经济困难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体系。

4、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问题家庭要加强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生活困难的,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要追究其责任。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或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四)关口前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1、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要在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的基础上,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

2、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3、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城管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5、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流浪未成年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等救助服务,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6、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7、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意见》,高度重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短、任务重,各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搞好组织协调,各级财政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明确部门职责。“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和社会参与共同来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组织协调、调查取证、严打整治和救助保护回归安置等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实现在集中行动结束后,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加强救助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都应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强化日常救助和治理工作,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联动机制的作用。要切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积极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加强监督和家庭教育指导,明确并落实学校和基层组织的责任,注意及时总结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救助管理和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广造声势,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救助管理政策,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履行向救助对象告知的义务,使需要救助的人群能够及时获得信息,得到救助。参与专项行动的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避免因自身原因引起事端,使救助工作陷入被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数据统计、动态汇总、音像收集整理等工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将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动态、重大情况以及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等以信息的形式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