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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固体废物网上申报审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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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固体废物网上申报审核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建立动态跟踪监管体系,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固体废物网上申报。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监管。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申报审核、规范化管理档案建立、日常环境监察以及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监管。具体负责一般固体废物申报审核、日常环境监察以及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各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本园区内产废单位和个人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第四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托市固体废物信息与管理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上申报。

固体废物网上申报实行一个网址、年度预报、季度实报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在网上申报登记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并应保证本单位承担该项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拒报、迟报、瞒报或不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档案。

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预报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时,产废总量应以上年度产废总量和本年度产品总量为基础,经测算后进行申报,与实际产废总量误差应不大于20%。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市环境监察机构预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时,产废总量及类别应以上年度产废总量、类别为基础,结合本年度产品总量,经测算后进行申报,与实际产废总量误差应小于15%。

第七条预报的本年度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与季度实报情况不符且超出误差范围,经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核实,产废单位无法说明情况的,限期更改或重新申报;逾期不改或不重新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预报的本年度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与季度实报情况不符且超出误差范围,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市环境监察机构核实,限期更改或重新申报,逾期不改或不按时报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申报所使用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产废单位和个人的固体废物网上申报行为纳入诚信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公示制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申报程序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网上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审核通过---产废(利废)量申报--审核通过---信息需求---交易的程序进行网上固体废物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时限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市固体废物信息与管理平台=进行年度预报,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进行季度实报。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未审核通过通知后7日内,应完成未审核通过信息更改和完善工作,并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二条变更申报因特殊原因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产废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产废单位和个人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它不可预测灾害、事故等造成产废种类、数量等紧急变化的,必须在变化后3日内进行变更补报,并说明变更原因。

第十三条特殊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月15日除完成本年度产废预报工作外,还应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上年度危险废物月、季、年报表,转移联单等相关纸制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归档,否则视为拒报。

第十四条产废或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或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产废和经营后7日内,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监察机构,上报书面停止产废和经营报告。

第四章审核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网上企业基本信息申报审核---产废(利废)量申报审核---信息需求、管理服务---交易信息管理程序,对固体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申报审核和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固体废物年度预报申报审核,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完成上季度实际产废申报审核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产废单位的生产工艺、产废节点,依照实际监测、物料衡算、污染源普查和“环评”等数据,严格申报审核工作。

负责申报审核工作的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申报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废种类,按照实际产废量进行审核,要确保申报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擅自删改数据信息,并对相关信息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申报和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监察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环境监察,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其新、扩、改建项目进行限批或不享有环保资金支持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的;

(二)未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或建立的贮存场所不规范,且不进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的;

(四)两次以上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经环境监察机构责令更改、重报后,仍不如实申报的。

第十八条负责固体废物申报审核的环境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问责。

(一)未按时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审核及年度统计上报工作的;

(二)擅自删改申报数据信息,帮助产废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申报审核工作严重滞后,影响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