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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道、镇道、村道。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交通运输局按核定的里程和标准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稳步发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做到有路必养、管养到位,加强路政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保护路产路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养护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段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配合主体。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定;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工作;
负责协调市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划拨足额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
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明确所属部门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考核其年度工作;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统计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与各项管理工作任务;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生产质量等各项管理工作;
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加强路政巡查,保护路产路权完整;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科技水平;
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地方政府筹措、上级业务部门补贴”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资金按不低于补贴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配套标准为:
(一)列养的市道每公里7000元;
(二)列养的镇道每公里3500元;
(三)列养的村道每公里1000元。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申请。主要包括:
申请补贴公路的名称、编码、等级、里程;
上年度地方财政养护管理资金到位情况及拨付证明,本年度地方财政养护管理资金到位情况及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证明;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补贴、配套资金到位后,应当及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县(区)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养护补贴资金,对到位差或出现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以及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标准的市、县(区)相应缩减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扣减下年度养护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也将按以上要求对市公路管理段进行考核或奖惩。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边沟畅通及构造物完好,切实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下达,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坚持全面养护、常年养护、科学养护、及时养护、预防性养护并重的原则,提倡招标养护,鼓励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降低养护成本。
第十七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并按照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预防性养护,根据路况及时采取罩面、灌缝、防排水等预防性养护措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加强农村公路雨雪冰冻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末要及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送季度养护技术状况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后,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修,灾害严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作,积极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服务水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规范管理养护作业现场。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公路沿线各镇(场)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审理从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事宜。审批应当具有前瞻性,为公路后续发展预留空间;
(六)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严格禁止车货总重超过20吨以上的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
(七)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拨付挂钩。每季度组织检查,年底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里程一般不少于养管总里程的70%,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农村公路养管办法、措施情况;
(二)监理完善市、镇、村公路养管体系和考核、评价办法情况;
(三)养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养护生产指标和养护任务完成情况;
(五)路政管理与治超工作情况;
(六)人员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对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辖区养护路段严重失养,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路容、路貌严重“脏、乱、差”,社会反响较大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养管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或者违规使用的;
(四)治超工作不到位,路政案件查处不及时,造成路产受损、路权被侵犯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