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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本行政区内临河大道在实施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临河大道安全畅通,根据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河大道是集防洪、交通、旅游、生态、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条专用公路,本办法所管理的公路为临河大道44.7公里,新材料基地至临河大道连接线23.065公里,临河大道大桥连接线1.1公里,共计总长68.865公里。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即公路管理段负责辖区内临河大道及连接线的养护质量、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临河大道及连接线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临河大道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后3年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内临河大道高路堤、急弯、临水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一步完善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的C级水平。交通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临河大道的使用功能,结合沿线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美观、醒目、实用,保障行车畅通安全。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与临河大道平交的道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并选择至少一处平交道口(含主线进出口处),安装可升降、可移动的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以确保临河大道客运、旅游观光和抢险救灾等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七条跨越、穿越临河大道及连接线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防洪管理机构研究批准,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临河大道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八条在临河大道与相关道路设置平面交叉时,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九条临河大道沿线建设的服务区及公交站点等设施,与道路产生干扰的,应事先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河道防洪的,必须经防洪管理机构同意。服务区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服务区要建设必备的停车区域、加油站、公厕等便民服务设施,严格禁止车辆在临河大道上违章停放。公交站点的规划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十条临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坚持全面养护、常年养护、科学养护、及时养护并重,预防性养护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养护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到位;
负责编制下达临河大道及连接线交通标志、标线及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完善工作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对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加强临河大道及连接线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路面清洁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标线与沿线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保证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加强临河大道及连接线的预防性养护,根据路况及时采取罩面、灌缝、防排水、植被防护等养护措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加强雨雪冰冻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并完善自然灾害应对预案,提高临河大道及连接线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临河大道及连接线里程、等级(宽度)及相关标准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设置养护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管理站。
第十五条临河大道遭受地质自然灾害特别是发生重大水毁,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抢修路基(堤防),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路面工程,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临河大道及连接线交通安全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治,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应当不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C级水平,并按行车速度60km/h标准进行设置。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临河大道及连接线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各项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切实保障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严格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在临河大道上行驶。确需通行的,车货总重20吨以下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采取明确车牌号码、辖区内通行路段、有效时限、临时通行证等措施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车货总重20吨以上的须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上报公路管理局批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防洪抢险运输车辆不受吨位限制。防洪治理工程施工车辆的吨位由公路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可依法委托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临河大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公路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路政案件,保护公路环境,确保公路路产安全。临河大道的服务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建设须经公路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临河大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四条临河大道全段应当严格管理公路平交道口,对已存在的平交道口,应当结合使用情况进行清理,能够封闭的必须予以封闭。设置新的公路平交道口,应当向公路管理局申请许可,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收缴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公路赔、补偿费,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公路赔、补偿费及道边广告收益主要用于修复损坏的公路及设施,弥补养护管理经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临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应当按自治区《临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临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市政府财政按每公里15000元的标准配套,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连接线及新材料基地公路参照以上标准每公里应按照15000元的标准配套,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养护管理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坐支。
第二十八条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养护管理资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对临河大道及连接线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临河大道及连接线检查考核依据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临河大道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进行。
第三十一条临河大道及连接线考核工作采取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两次。年度考核结果评比实行平时、年中、年末三检“百分考核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争优和兑现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