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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性文件整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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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性文件整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

下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市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2、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3、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

4、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二)清理任务

1、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委、政府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

2、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

3、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

4、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负责清理。

5、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被指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清理中一并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实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过清理没有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确保顺利、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清理工作,组织专门清理队伍,明确责任和任务,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完成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法定程序。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布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