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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移民资金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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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移民资金监管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生态移民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移民资金的使用行为,提高生态移民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市“十二五”生态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移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生态移民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农民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生态移民资金要按照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其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移民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市财政报账制。严格执行工程与资金分离制,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管理使用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投资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实行“十不准”,即:不准转移移民资金用途,不准将工程性资金用于非工程性开支,不准借支和挪用,不准设置“小金库”,不准用移民资金抵偿非移民性债务,不准支付赞助摊派,不准随意调项,不准多头开户存款,不准请客送礼,不准铺张浪费。

第六条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集中,从严控制,厉行节约,要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严格实行生态移民资金报账审批制度。财政部门拨付生态移民资金,由中标施工企业按工程进度及合同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等审核、财务人员复核、单位领导审批,填报生态移民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经相关部门联签,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政府主要领导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审批拨付。对支付到户的资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一律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第八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资金一律缴入市财政生态移民资金专户统一核算。

第九条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行移民对象、移民政策、补偿标准、工作程序“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移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向干部、群众公开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要严把五个关口,一把规划关(充分体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搞无规划和超规划的项目);二把计划管理关(严格按照计划的指令,一切按规定程序编制,报批和执行计划);三把资金管理关(围绕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三个环节,做好规章制度的完善和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支出控制、审查复核和追踪检查工作);四把财务管理关(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五把项目管理关(推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理制和预决算审查制)。

第十一条生态移民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确需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报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达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政不予拨付工程款,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生态移民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项目单位实施的工程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于工程完工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工作,并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下达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移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督促管理使用部门积极整改,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四条对违反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