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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第二轮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为巩固市、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界线管理,确保界线联合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边界联检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维护两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性﹑严肃性﹑稳定性。
二﹑组织领导
“灵永线”联合检查工作在市和县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别成立两个工作小组,市检查工作小组由李海峰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及梧桐树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检查工作小组由达英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民政局、望远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本次联检工作由市牵头、县配合,两县(市)民政局分别提供有关勘界成果资料,共同组织开展联检工作,并形成联检成果资料和联检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民政厅。
三、联检工作内容
(一)联检的范围:市与县两县(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及起止点;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的界线。
(二)联检的依据: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线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等;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和勘界资料。
(三)联检的内容:在实地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
1、检查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和依法执行界线协议的情况,有无违反协议越界耕种、开发、建设等现象。
2、检查界线两侧地貌﹑地物是否有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可辨。地貌﹑地物若有明显变化,致使界线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应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对界线两侧地貌﹑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以保证界线实地走向清晰易辨。
3、检查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一方商毗邻方后重新设立或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并做好界桩的拍照工作。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由管理方会同毗邻方共同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4、检查行政区划调整的界线。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的界线,双方共同进行核查,埋设界桩,签订协议。
四、联检步骤和时间安排
1、2011年8月初,由市牵头,会同县共同拟定《市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8月中旬,召开两区(市)联合检查第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商榷界线联检工作,做好联检前的准备工作;
3、9月底前完成界线、界桩(方位物)等外业检查工作,填好联检记录表,起草联检报告,并将联检工作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4、10月底前完成“灵永线”联检资料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五、联检要求
1、联检当中双方要向乡(镇)、村干部和群众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增强依法治界的观念,努力消除边界地区引发纠纷隐患,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双方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内容、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各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好联检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联检质量。
2、对地形地貌变化较大、影响界桩实地位置认定的地方,双方共同补测重新认定界桩实地位置,并将认定成果资料报双方上级人民政府。
3、联检中要认真编写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联检记录包括:联检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线变化、界桩情况(附实地界桩照片)及边界纠纷和资源矛盾处理情况。
联检中发现的损毁、丢失的界桩,经两县(市)联合检查小组协商后确定补设方案,并将方案和补设成果资料上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4、联检形成资料,包括联检记录、界桩检查记录表,需报送纸介质、电子档案各一份,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制作上报两县(市)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五、经费支出
此次“灵永线”联合检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各自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