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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残残疾人救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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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残残疾人救助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度残疾人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家庭自救、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市残联、财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市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灵武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救助对象

1、具有灵武市户籍和固定居住场所,领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证的农村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

第六条救助条件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度残疾人,可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救助:

1、肢体残疾一级、二级。

2、视力残疾一级、二级。

3、精神残疾一级、二级。

4、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5、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6、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7、多种残疾一级、二级。

(二)下列重度残疾人员不纳入生活救助范围:

1、具有灵武户籍但不在灵武居住的,或在灵武居住但户籍已迁出本市范围的;

2、宁东矿区、石沟驿矿区、马家滩矿区、灵武农场、九公里石油生活区等中央、区属驻灵单位的残疾人及家属;

3、正在服刑期间的;

4、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5、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6、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吸(贩)毒活动的;

7、不如实申报,伪造证明材料或不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核实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9、按规定不予救助的其它情形。

(三)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

1、一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12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60元。

2、享受“阳光家园”居家托养项目救助的残疾人,在享受“阳光家园”项目期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低于《本办法》救助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项目结束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本人自愿或委托他人向户籍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开无异议的,在《灵武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所有申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上报的材料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连同所有申报材料报市残联审批。

(四)审批。市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在市电视台公示,对无异议的予以批准。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统筹、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九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确定一次,救助金以银行存折形式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市残联要确保重度残疾人救助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市残联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每年提出救助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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