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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构建食药品安全长期监管体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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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构建食药品安全长期监管体制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根据区、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和市《构建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在解决民生根本性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格局。

第三条县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含农产品种养殖、餐饮服务)单位及监管部门和各乡镇(管委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调整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六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安全流通、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商、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的每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要按照具体的职责分工,安排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堵塞漏洞,消除盲区,实现无缝隙监管。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开展督查、联合执法,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八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

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产业机构,确定本地的重点风险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测。

建立食品工程、食品卫生、食品监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等专家参与的专业队伍,提高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的水平。

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科学的信息服务,帮助群众科学选择、合理消费。

第九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完善、具体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建立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处置制度,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企业内部的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相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委会办公室,重大信息要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后,决定向社会公布,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信用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按照信用状况实现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县13个乡镇(管委会),每个乡镇(管委会)聘请1名食品安全专管员和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在豫海镇4个社区,每个社区聘请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在每个行政村聘请1名食品安全信息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两管一员”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有关补助经费由财政安排。

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对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第十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暂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剂一名工作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等。各乡镇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乡镇食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理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整合餐饮食品监督人员,强化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财政部门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辖区内人口数人均1元/年的标准预算,并逐年递增。

第十四条建立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做好乡村两级药品安全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基本药物、特殊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气、疫苗、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监管。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药物监管制度。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使用“三统一”药品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监管档案;建立药品批发企业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网,夯实基本药物监管基础。

第十六条强化技术监督,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药品抽样任务,加大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抽检力度。

第十七条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创建工作,提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和群众用药安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从生产到运输、贮存、销售,形成责任明确、全程监管、全程负责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依法处罚生产经营伪劣食品药品单位(企业),对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村负责人进行问责,严格追究其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以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适时邀请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参与,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