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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供水工程运营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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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供水工程运营监管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运营,充分发挥有限水资源的利用效益,更好地为中部干旱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与水投集团签订的《东部综合供水工程建设框架协议》有关精神,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节约用水、有偿使用、均衡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部综合供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本工程涉及的各级水管单位都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维持用水秩序,坚持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有限水资源,确保群众均衡受益。各用水户都有义务遵纪守法,爱护水工程设施,接受各级水管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持良好的用水秩序,承担相应的水费支出。

第二章管理模式、机构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县水务局、水投集团、新海公司、受益乡镇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农民用水协会代表共同组成东部综合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受水区域总体用水规划、工程的重大改造方案、水价调整及征收方案,协调工程运营管理涉及的水量调配、水费征收、均衡受益等重大问题,解决重大水事纠纷。

第四条东部综合供水工程分为农业补灌工程和人饮工程两部分,由新海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公司)、县水务局、农民用水协会共同运营管理。

㈠农业补灌工程实行两种管理模式。其中,以公司集中经营的,实行新海公司+县水务局节水灌溉管理站(以下简称节灌站)+经营公司管理模式;以用水协会经营的,实行新海公司+节灌站+农民用水协会+用水户管理模式。

㈡人饮工程以大郎顶南侧直开口流量计井为界,分为大郎顶以北(上游)和大郎顶以南(下游)两部分。大郎顶以北实行新海公司+农民用水协会+用水户管理模式;大郎顶以南实行新海公司+县水务局水管所+农民用水协会+用水户管理模式。

第五条新海公司受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水量调配、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任务。具体运营管理范围如下:

㈠农业补灌工程骨干部分。具体包括:一至三泵站;红一、田三35KV高压输电线路;一、三泵站35KV变电所;一至三干管输水压力管道;小西沟、下马关、上马峰调蓄水池、原小西沟1#蓄水池、原下马关2#蓄水池。

㈡人饮工程大郎顶以北部分。具体包括:净水厂;红城水备用水源工程(含原人饮一至四泵站);新建人饮三、四泵站;人饮北至韦州甘旧庄南至下马关白家滩主供水管网及联户水表观察井以上供水管网。

第六条县水务局设立节灌站管理农业补灌工程;设水管所管理大郎顶以南人饮工程,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水量调配、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任务。具体运营管理范围如下:

㈠农业补灌工程骨干以下部分。具体包括:各调蓄水池出口电磁流量计井以下供水管线和田间配套工程。

㈡人饮工程大郎顶以南部分。具体包括:人饮五泵站、人饮主供水管道及联户水表观察井以上供水管网。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指导各受益乡(镇)村组建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协会具体承担管理范围内的运营管理工作并协助水管单位做好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下游水量调配、制订用水计划、协调用水秩序、解决用水矛盾、收取水费并全额上缴新海公司或县水务局。

㈠农民用水协会由受益乡(镇)发起组建,报县民政局注册,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新海公司或县水务局。

㈡农民用水协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上受新海公司或县水务局的指导,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监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与新海公司或县水务局节灌站的专责联系人。

㈢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分为农业补灌协会和人饮协会。农业补灌协会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由受益行政村、自然村人员组成,与节灌站签订供水协议,发生水事事务;人饮协会原则上以人饮支线为单位组建,由受益行政村、自然村、乡(镇)片区人员组成,大郎顶以北人饮协会直接与新海公司签订供水协议,发生水事事务;大郎顶以南人饮协会直接与节灌站签订供水协议,发生水事事务。

㈣农民用水协会与节灌站(或新海公司)签订用水协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向节灌站(或新海公司)缴纳水费。节灌站与新海公司签订用水协议,向新海公司缴纳水费。

㈤农民用水协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水费全额上缴,支出的运行经费由新海公司或节灌站拨付。其中,农业补灌协会以及大郎顶以南人饮协会的运行经费由节灌站拨付;大郎顶以北人饮协会的运行经费由新海公司拨付。

第八条人饮工程联户水表观察井及以下到户设施的管护由用水户负责。用水户必须确保计量水表正常运行。

第九条节灌站(水管所)、农民用水协会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协调用水矛盾,维持用水秩序。其中,新海公司主要负责维持农业补灌工程骨干部分和人饮工程大郎顶以北部分的用水秩序;节灌站(水管所)主要负责维持农业补灌工程骨干以下部分和人饮工程大郎顶以南部分的用水秩序;各农民用水协会主要负责维持本协会管理范围内的用水秩序。

第三章工程改造和维修

第十条工程的改造和大修,由新海公司与县水务局共同制定改造计划,由县水务局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和资金,获批后方可实施。工程的日常维修、零星维修或临时抢修,按照“谁主管谁维修”的原则,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费用由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人饮工程联户水表观察井以下部分,由用水户自行维修;也可以申请由工程管理单位维修,维修材料加价率不超过10%,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用水计划和引水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供定需,均衡分配”的原则,农业补灌和人饮用水均实行定额水量和实际流量双指标控制。定额水量依据工程设计标准确定,实际流量依据运行工况确定。

第十二条用水计划分为年度用水计划和月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在每年3月15日之前编报;月度用水计划在每月5日之前编报,格式由水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用水计划由农民用水协会根据各用水户的实际需求和管理需要编制并上报。其中,农业补灌用水计划报节灌站审核,再由节灌站报新海公司核定;人饮用水计划大郎顶以北直接报新海公司核定,大郎顶以南先报县水务局水管所审核,再报新海公司核定。新海公司收到用水计划后,在综合考虑总体来水情况、用水需求、水量调配等因素的情况下对用水计划进行审核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用水计划反馈给水管所、农民用水协会。

第十四条新海公司在综合考虑水损、用水需求、水量调配需要等因素的情况下编制年度引水计划,并按要求时间上报红寺堡扬水管理处。

第五章水量计量及水费计收

第十五条水量应本着简便、准确、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行业标准以及供用水双方签订的用水协议进行计量,并作为水费计收的依据。水管单位和各用水户要维护计量设备的完好和准确。

第十六条计量设备由供、用水双方定期共同抄验,互相签字确认。任何一方对抄验数据有疑问的,可申请对计量设备进行校核,并承担校核费用。

第十七条本工程总引水量由一泵站出口处的电磁流量计计量,由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和新海公司共同抄验,互相签字确认,并作为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向新海公司收取原水水费的依据。

农业补灌骨干工程水量由每个调蓄水池出水管出口处的电磁流量计计量,由节灌站和新海公司共同抄验,互相签字确认,作为新海公司向节灌站收取水费的依据;农业补灌骨干工程以下水量由每个支干管或支管上的水表计量,由各农业补灌协会和节灌站共同抄验,互相签字确认,并作为节灌站向各农业补灌协会收取水费的依据。

大郎顶以北部分人饮工程水量,由人饮主供水管道或支线上的流量计计量,由各人饮协会和新海公司共同抄验,互相签字确认,并作为新海公司向各人饮协会收取水费的依据;大郎顶以南部分人饮工程的总水量,由大郎顶南侧的直开口流量计计量,由县水务局水管所和新海公司共同抄验,互相签字确认,并作为新海公司向县水务局水管所收取水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水费由用水户承担。农民用水协会根据用水量向各用水户收取水费,归整后全额向节灌站或新海公司上缴。

第十九条根据《引黄灌区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及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意见》以及农业供水“两改一价制”的总体精神,本工程农业补灌用水实行预缴水费、凭票供水的收费制度;人饮用水实行先用水后结算的收费制度。水价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水价执行。

第二十条人饮用水实行基本水量制度。每个用水户每月零用水量的不缴费,用水量不足2立方米的按2立方米上缴基本水费;用水量多于2立方米的按实际用量上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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