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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拨付,充分发挥救灾的使用效益,确保救灾和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自治区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使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及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
(一)应急救灾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医疗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重建、修缮补助。
(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群众住房的恢复重建;规模较大的灾后重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办理。
(三)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补助冬令和春荒期间灾民的生活救助,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根据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
(五)救灾捐赠资金,若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物资统筹安排使用。
二、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其他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要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灾情严重和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及受灾的贫困户,决不允许优亲厚友和按户、按人、按土地、按劳力等因素搞平均分配。
(二)坚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原则。救灾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补偿支出,不得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
(三)坚持民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救灾资金的发放要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和“以户计灾、以户救灾、民主公开”的原则和程序,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坚持生产自救、勤俭节约原则。要充分调动灾区困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通过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等方式努力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救灾资金要做到合理分配、精打细算,努力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三、申请、拨付和发放
(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受灾群众生活困难,乡镇因财力、物力所限,无力解决需要上级补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灾害损失程度和安排灾民生活所需救助资金,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申请救助,并抄送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的申请报告,县民政局及时核查灾情,提出救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下发文件执行。
(二)救灾资金的拨付
1、在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县财政局,提出拨付方案,并联合发文,及时将救灾资金拨付有关乡镇。应急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冬令春荒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
2、县财政局要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中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将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及时划入专户,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及时拨付灾区,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灾民手中。
3、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若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无明确意愿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
1、确定发放对象时,要严格坚持本人申请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由救助对象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批等工作程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各界群众监督。
2、各乡镇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建立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到户资金发放花名册(内容包括村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码、救助原因、救助内容、救助资金数量、领款人签字或盖章)并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经民政局抽查审定后,据此安排冬令救灾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同时严格执行“两个不准”,即:不准代领、不准代扣。乡镇、村组干部原则上不得代领救灾款物,确实无领取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委会负责人代领(必须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由乡镇核实后登记备案。
3、灾民临时生活救助中,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集体研究、会议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办理人员认真填写《回族自治区灾民临时救助领款凭证》三联单、《回族自治区灾民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在《灾民临时救助卡》上标注。救灾资金发放时,须经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会计出纳及相关业务人员共同签字后(特殊情况下可只由主要领导、财务人员签字),由救助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三联单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后到民生服务中心领取。
4、各乡镇在每次安排救灾到户资金时,都要做好会议记录。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彻底杜绝超标准发放和违规支出。并充分发挥民政助理员和包村干部的职能任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特困灾民的底数,确保最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5、各乡镇每季度要将灾民救助花名册、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严格做到帐款、帐表、账册、帐卡相符。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县民政部门跟踪督检,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6、乡镇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
7、对调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入户调查人员的责任。
四、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救灾专项补助资金;
(二)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专项资金;
(三)县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四)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
(五)其他用于救灾的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救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受灾群众口粮、饮水、衣被、医疗、住房等临时性补助及灾民临时转移安置、救灾应急物资的购置储运等,杜绝挪用、截留、挤占救灾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各乡镇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民政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落实。
(四)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对救灾资金发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对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监察局要依纪依法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局要依法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五)对各乡(镇)、各部门,挪用、侵占救灾款物的,由审计、监察机关责令其退还所用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