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产业融资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了解决草畜产业和苗木产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县草畜产业实施方案》和《县苗木产业实施方案》,制定《县发展产业融资暂行办法》,本办法有三种模式。
一、“协会+农户”融资模式
1、贷款方法
⑴、确定农户。由协会采取农户申请、理事会研究的方式确定。
⑵、审查、贷款。金融部门对照协会确定的担保贷款农户花名册,对担保协会的担保能力和农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由有担保能力的协会进行担保,办理贷款业务。
2、贷款额度
原则上由借款人与担保协会商定,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贷款年限:2年。
4、贴息办法
贴息期限为2年,政府和农户按照8:2承担,即:政府承担80%,农户承担20%。贴息按季度支付,金融部门给农户放贷后,每季度提前5天通知养殖协会或苗木协会向借款人收取所承担的利息,并经农牧或林业部门审核后,向财政、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金融部门。
5、监管办法
⑴协会成立贷款监管小组,实行成员包户监管制度。贷款农户向协会申请担保时,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度安排和发展目标,经贷款监管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供贷款担保。
⑵申请贷款到位后,协会和农户签定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和违约责任。协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监管人,监督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⑶协会担保贷款的农户,所购买的架子牛经育肥达到出栏标准时,由养牛协会按照市场价格统一出售。育苗农户在苗木达到出售标准时,由苗木协会指导出售。农户个人出售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履行相关手续和责任。肉牛出栏和苗木出售后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偿还金融部门贷款。
⑷担保贷款到期前30天,协会按照与农户签定的协议,督促农户按时还款。对不能按期还款农户,由协会先垫缴,随后从农户出售肉牛或苗木款项或股金中予以扣缴。
⑸对所贷资金没有用于养牛或育苗农户,不享受政府贴息,金融部门第二年不予转贷。
二、“大户+农户”融资模式
1、确定农户
实行双向选择。由养殖或育苗农户向有一定资金实力的种、养大户申请贷款,经大户审查农户的诚信及偿还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参照金融部门贷款办法办理借款手续,书写借款凭证,支付现金。
2、贷款额度
原则上由大户与农户商定,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贷款年限2年。
4、贴息办法
执行金融部门同期利息,贴息期限2年。政府和农户按照8:2承担。即:政府承担80%,农户承担20%。贴息按季度支付,大户给农户放贷后,每季度提前5天与农牧或林业部门联系,并经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大户。农户部分按季节付清。
5、监管办法
⑴、贷款农户申请大户贷款,必须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经放贷大户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⑵、申请贷款到位后,贷款农户必须向放贷大户交纳保证金500元;放贷大户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栽植,不得挪作他用。对不按要求使用贷款者,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终止借款合同并限期还款。
⑶、对不能按期还款农户,依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农户”融资模式
1、融资方法
企业采取订单的方式向养殖或育苗农户提供担保,申请金融部门贷款。金融部门对担保人和贷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
2、贷款额度
原则上由贷款人与担保企业商定,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贷款年限:2年。
4、贴息办法
贴息期限为2年,政府和农户按照8:2承担,即:政府承担80%,农户承担20%。贴息按季度支付,金融部门给农户放贷后,每季度提前5天通知企业,企业向农户收取个人所承担部分的利息,并与农牧和林业部门联系,经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金融部门。
5、监管办法
⑴、企业成立担保贷款监管小组,贷款农户向企业申请担保时,必须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度安排和发展目标,经贷款监管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供贷款担保。
⑵、申请贷款到位后,企业和农户签定还款协议,明确相互责、权、利。企业确定贷款农户监管人,监督借款人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将贷款资金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⑶、企业与担保贷款养殖农户或育苗农户签定销售合同,实行订单生产。对养牛协会担保的农户,在用担保贷款购买的肉牛达到出栏标准时,由企业按照市场价格作价统一收购。苗木贷款农户在苗木达到出售标准时,由企业指导统一出售。肉牛出栏和苗木出售后所得资金优先保证偿还金融部门贷款。
⑷、养殖或育苗农户每年向企业交纳500元保证金,确保贷款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生产。企业将保证金用于生产发展。年底退还,并按照比例给农户分红。
⑸、贷款到期后,企业按照与农户签定的还款协议,督促农户按时还款。对不能按期还款农户,由企业先期垫缴,后从农户出售肉牛或苗木款项中予以扣缴。
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农牧与科学技术局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