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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八次全会和市社区建设“1+6”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开展“三创一办”活动为契机,在近年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创建“生态文明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试行)》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每个人都应该做、每个人都能做、每个人都能做出贡献”的理念,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的消费模式,为居民营造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并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市命名表彰一批“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现就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八次全会精神。在“全市社区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三创一办”活动,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等方式,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为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开展创建活动,要注意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实现市、区(市、县)、街道、社区联动。
(一)重点突出,分级创建。创建活动的重点是社区。示范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街道重点抓社区,市、区(市、县)重点抓街道。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社区、街道作为候选示范点,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以推动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创建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四)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创建活动要与当前的“三创一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扎实抓好整脏治乱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保护生态环境,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
三、申报范围
在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达到“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街道”标准,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的街道和社区,皆可申报。
四、申报标准
参加申报“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的示范单位必须达到《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测评标准(试行)》、《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
五、申报程序
(一)自检申报。参与申报“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的单位和申报“示范街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测评标准(试行)》或《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向各区(市、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考察推荐。各区、市、县民政局按照标准,对申报的街道和社区逐一进行考核,在坚持标准、好中选优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检查验收。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检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命名表彰。年底对确认的“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和“示范街道”予以授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