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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体系调研考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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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体系调研考评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提升决策服务水平,特制定《市政府系统调研工作考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调研内容

第二条政府系统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领域开展:中央、省、市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它有关重点问题。

第三章调研成果要求

第三条政府系统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指围绕上述调研领域形成的调研报告或研究报告。

第四条各县(区、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须每季度报送调研成果1篇以上,全年不得少于4篇;报送时限不得超过次季度的前3个工作日。报送内容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调研成果原则上每篇控制在3000-10000字内。体例符合规范要求,内容翔实,文字精炼,观点鲜明,提出的思路及对策建议紧扣实际,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考核评比

第六条成立全市政府系统调研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常务副秘书长、分管文字的副秘书长、经研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调研成果考评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经研室,具体负责考评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调研成果考核基础分值为零分。每季度按时完成报送任务的计15分;每超报1篇计2分;出现漏报的,扣除当季度报送分。报送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

第八条凡调研成果被《经济》采用的,每篇计5分;被《领导参考》采用的,每篇计8分;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批示一次计15分;获省政府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计20分;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批示一次计30分;被国务院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计40分;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批示一次计50分。同一调研成果获得不同分值计分的,累计计算。

第九条调研成果须以单位名义独立完成(主要执笔人须署名,每篇不得超过4人)。凡存在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考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每篇调研成果得分为报送分与采用分之和。单位得分为各篇调研成果得分之和;执笔人得分为其参与执笔的所有调研成果得分之和。

第十一条调研成果每年考评一次。健全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信息调研年会制度及调研基地申报制度。调研工作年会原则上在每年第二季度举行,主要对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当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首届年会指定承办地,第二届起实行申办制。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全市政府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按县(区、市)及市政府工作部门两个序列,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进行奖励;对先进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表彰奖励具体事宜由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设立全市政府系统调查研究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调研成果评审、表彰奖励、资料编印等工作,由全市政府系统调研成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调研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经市领导批示可转化为决策的研究成果,由市政府经研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细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