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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中心建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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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中心建设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根据省纪委第十届七次全会和市委第四届三次常委会议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管理,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管、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整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的产权交易等职能,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交易行为,健全交易配套制度,形成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将原来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产权交易等项目和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与协议等方式交易的项目以及各县(区、市)应当纳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公共资源阳光、高效交易,提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力争在2012年5月15日前正式运行。

三、建设经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购置装修和交易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职能监管。

1.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管委)。市公管委为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指导。市公管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担任,对公共资源交易具有法定监管的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2.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为常设机构,在市公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和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管办主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3.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撤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职能(含市国资委的国有产权交易职能)整合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服从市公管委的领导,接受市公管办及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和编制统一划转至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为25人,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认真梳理法律法规,明确交易范围和项目,做到应进必进。

1.工程建设类项目。

市本级必须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县(区、市)应当纳入市级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2.市本级政府采购类项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3.市本级国土资源类项目。

(1)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转让的采矿权。

4.市本级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5.市本级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活动。

(2)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5)采用BT、BOT或采用建设管理制(代建制)方式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人、BOT投资人和业主的选择。

(6)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7)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8)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项目应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完善场地功能分区、优化软硬件配套设施。

通过整合市住建局审图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源,重新规划完成装饰装修,除办公区域外,应设独立评标、电子竞价、集中评标、开标,专家抽取、视频监控、答疑、会议、档案、厂商休息、服务等功能分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完善语音抽取专家系统、评标语音监听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业务管理和电子监察等系统,配备并利用好LED显示屏、电子储物柜、投影仪、变声电话等设备,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创造条件。

(四)规范交易办事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优化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建立健全信息、报名、资格审查、抽取专家评委、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结果公示等各环节配套管理制度;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交易申请?交易受理?文件核准?公告邀请?资格审查?集中交易?交易确认?合同备案?交易报告”等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要建立存档备案制度,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竞买文件等交易文件编制后应及时备案,交易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相关信息存档备查;要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专家抽取过程要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并自动通过信息告知专家评标时间、地点;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所需各类专家的信息库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并按照要求做好与我省专家库建设、应用工作的对接;要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信息库、项目单位信息库、产品信息库、交易资金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要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切实规范交易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统一进场: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和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统一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凡与交易有关的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照规定;各专家评委,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统一进场抽取确定。管办分离: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分设,市交易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后,各相关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重点做好行政监督、行业监管。规则主导: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和人员(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环节(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定标、签约等)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程序。全程监管:市公管办对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活动实施场内全过程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内容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五、实施步骤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筹备组建

1.成立市公管委和市公管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室、筹建组)。

2.完成市公交易中心场地及配套软硬件设施升级改造方案及建设概算(责任单位:筹建组、市住建局、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3.召开工作推进会,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征求对实施方案意见(责任单位:市公管办、筹建组)。

4.完善《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施行(责任单位:市公管办、筹建组)。

(二)第二阶段:实施组建

1.完成对各交易中心的清算、核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完成审图室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完成梳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工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4.确定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机构、职能、编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编办)。

5.完成市交易中心场地及配套硬件设施改造工作(责任单位:筹建组)。

6.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人财物划转、搬迁和优化业务流程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拟稿,5月5日前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印发(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公管办、筹建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8.完成市交易中心软、硬件系统建设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交易中心、市电子政务办)。

(三)第三阶段:正式运行

举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牌仪式,交易中心正式运行(责任单位: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市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交易机构的整合交接过程中,要严肃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人事纪律,认真做好人、财、物、事和各种档案资料的移交、衔接工作。

(二)齐抓共管。市政府办、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卫生、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工业和能源委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并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交易中心建设顺利进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己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不适用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同时,抓紧拟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细则、监督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办事程序,强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行政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政令畅通,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整合和人员调配工作,严禁从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干扰、阻碍统一交易平台建设;要根据新的运行机制要求,及时改进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进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体外循环。交易平台投入运行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在进入交易程序后,由各项目业主单位全权委托并配合好市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活动,市公管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交易结束后,各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交易后的履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合同资金和建设工程质量等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