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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石漠化防治考核奖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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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石漠化防治考核奖励方案

一、考核对象

石漠化综合治理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强化领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35分)

1.石漠化综合治理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县、区(市)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2.5分)

2.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工作有具体的文件或会议记录。(2.5分)

3.加强部门合作。县属水利、林业、农业、国土、扶贫办、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5分)

4.县级工作经费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投资额的3%与国家投资同步拨付到位(以财政拨款凭证为据)。(5分)

5.县级财政按配套比例足额配备建设资金。到位记满分,不足按比例扣分(以财务审计为据)。(8分)

6.在县域内,以规划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结合石漠化综合治理方案,不改变资金投资渠道和管理主体,整合国家、省、市、县现有投资渠道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如: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沼气池、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小农水等项目投资),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区域,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各记其功,精心打造精品治理小流域。(12分)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分)

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省政府116号令对具备招投标的建设内容实行了招投标。

(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3分)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都严格实行了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全面、规范,双方责任、义务清楚、明确。

(四)工程监理制度(3分)

聘请了具有农业、水利、生态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履行职责到位,监理档案规范。

(五)工程资金管理制度(10分)

1.工程资金实行了专账管理,不挤占、截留、挪用现象。资金拨划路径:市财政?县、区(市)财政?县(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专户)。(2.5分)

2.健全工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无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现象。(2.5分)

3.及时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年度计划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5分)

(六)工程建设(35分)

1.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进度达到计划要求。(18分)

2.无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5分)

3.按时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包括面上)、典型材料、阶段性总结。(12分)

(七)竣工验收(5分)

对完成建设内容的单项工程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按照目标责任制规定时间申请市级综合竣工验收。

(八)廉政建设(3分)

建立了项目建设廉政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九)档案管理(3分)

建立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归档及时,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行政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下列情况,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一是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或在省、市检查、验收中被通报的,或发生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建设资金的;

二是对审计、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是未进行县级年度工程竣工资金决算和资金审计的;

四是未完成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任务的。

五是综合验收评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

四、奖励

每年预算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2个,三等奖3个。其余考核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但名次落后的为鼓励奖,分别奖1万元。市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发给基本奖,分别奖1万元。

五、惩罚

(一)县、区(市)县(市)。未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或被取消年度考评资格的,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调减下一年度投资额度。

(二)市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市目标办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中扣除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