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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移民费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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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移民费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独立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做到独立费用专款专用,保证移民工作的正常开展,参照《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独立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独立费的内容

本办法所指独立费用:一是指水电工程可研阶段和水利工程初设阶段在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计列的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机构开办费);二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勘测设计科研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和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

二、各项独立费用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

(一)实施管理费

实施管理费是各级移民机构实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经费,是工程投资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实施管理费使用范围

实施管理费支出范围按类划分为:业务费、专项费、开办费、预备费等。

(1)业务费:包括会议费、专题调研费、外事出访及外事活动费、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宣传费、项目管理费等;

(2)专项费:当年发生的专项工作经费;

(3)开办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汽车购置费;

(4)预备费:为可预计的费用。

实施管理费实行指标控制、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2.实施管理费的分配比例

由市级管理的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市20%、县、区(市)80%比例安排和使用。由省级负责管理的,按《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独立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技术培训费

技术培训费是指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以及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专项费用。

1.技术培训费的使用范围

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有关的支出。

2.技术培训费的分配比例

由市级管理的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培训费按市级20%,县、区(市)80%的比例分配,其中,县级比例中的60%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

3.职责分工

市级移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移民系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的培训。

县、区(市)级移民部门负责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移民干部、移民工作队员的培训。

技术培训费纳入工作经费账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培训费挪作他用。

(三)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机构开办费)

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1.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委托费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单项工程勘测、设计发生的费用;

(2)规划编制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汇总、咨询、评审、印刷及聘用劳务人员工资、燃油等费用;

(3)课题研究费。为解决移民搬迁安置中遇到难题开展的课题调研费用;

(4)招标费。包括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勘测规划设计评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费用;

(5)差旅费。规划设计阶段移民机构发生的差旅费用;

(6)会议费。与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编制与实施有关的会议费用;

(7)设备购置费。为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购置的小型设备、软件开发等;

(8)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发生的有关费用;

(9)按《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计列的勘测规划设计费的分配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根据《省审计厅关于省、州、县三级移民资金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建议的要求,各级移民部门结余的勘测规划设计费转入实施管理费。

2.规划配合工作费分配比例:在本阶段工作中,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外业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协调等工作,市移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审查工作,按照责权一致并向基层倾斜的原则,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的分配比例为市20%、县(市、区)80%。

(四)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勘测设计科研费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勘测设计科研费),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为解决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及统筹协调移民安置规划的后续设计,把关农村居民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专业项目等移民安置项目的技术接口,设计文件汇总和派驻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综合设计交底所发生的费用。移民部门主要用于开展课题研究、后续委托设计及配合综合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1.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分配比例。

(1)分配比例为县、区(市)50%,市20%,另30%由市级移民机构用于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综合设代工作。集镇、安置点和专项等移民工程实施阶段的设计审查工作,由县级移民机构组织实施;

(2)调整投资概算和处理遗留问题调增的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或名称改变后的相应费用)的分配比例为县、区(市)50%,市20%,另30%由项目业主用于编制调整概算和处理遗留间题报告等相关工作。

2.科研综合设计费(勘测设计科研费)的使用范围与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相同。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是指依法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

1.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掌握,主要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资金审计、稽查等工作。

2.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节余资金由市级移民机构统筹掌握,可根据库区实际以监督评估配合费的方式对县、区(市)移民机构予以补助。

3.对调整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或进行遗留问题处理的水利水电工程,调增的监督评估费用或移民综合监理费,按照原签订的移民综合监理协议或监督评估协议,结合工作实际签订补充协议,其费用按补充协议支付。

(六)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后评估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1.咨询服务费由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使用,分配比例为移民管理机构50%,项目法人50%。

2.移民管理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由市移民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移民部门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后评估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下级移民机构使用咨服务费须提出申请,报市移民局审核批准。

(七)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

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

1.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由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使用,分配比例为移民管理机构20%,项目法人80%。

2.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经济技术评审费由市移民局统筹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移民机构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下级移民机构使用项目经济技术评审费须提出申请,报市移民局审核批准。

三、独立费用的使用权

1.处理滑坡、坍岸等地质灾害相关的独立费用,按照谁负责处理,谁安排使用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处理的县级移民机构使用;

2.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独立费用由县级移民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