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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发生在市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治安秩序,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部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有效联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和上级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市发生的、群体违反法律法规并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上访、围攻、冲击国家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或重点单位;聚众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较大规模的罢工、罢课、罢市;大型文体、商贸、庆祝活动发生的骚乱等群体性事件。
对发生在市以外,但引发原因和参与主体为市的,也适用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联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和“有力、有序、有效”的目标,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依法履行职责,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处置策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努力把社会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严防各种矛盾汇合升级,使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严防敌对势力插手变性,使非政治性问题演变为政治性问题;严防因处置方法不当激化矛盾,使非对抗性问题演变成对抗性问题,非暴力型问题演变成暴力型问题,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和增比、进位、突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指挥
按照高度集中统一、分层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组织指挥体系。
(一)总指挥部。设在市应急办,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研究、决定、批准处置方案和主要工作措施,决定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名义命令、通告,调集指挥跨地区处置力量,下达处置任务要求,及时掌握事态和调整处置对策。
(二)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迅速、准确判断事件起因、性质、企图、背景、规模、人员成份、骨干分子及活动方式等,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件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重大措施,制定具体的处置实施方案,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前线各种处置力量和装备,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时度势,调整策略,果断处置。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
1.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组织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劝阻工作。
2.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对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提出的问题认真对待,组织有关单位尽力解决,严防事态扩大。
3.协调群防群治组织参加维护外围社会面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市应急办。
1.经常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2.负责信息处理,宏观掌握发生群体事件总体情况,及时传达总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三)市公安局。
1.组织开展对不稳定因素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
2.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3.及时组织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密掌握和控制重点人员动向,适时依法进行打击。
5.加强对重要危险物品、要害部位及社会面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工作。
6.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警力依法对事件进行处置。
(四)武警市支队。
1.负责对重点保卫目标的守卫。
2.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警力参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联合处置行动。
3.担负城乡社会面的巡逻和现场警戒等工作。
(五)军分区。
1.加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建设。
2.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联合处置行动。
(六)市委宣传部。
1.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导开展宣传工作。
2.对发生在市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根据指挥部明确的意见,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
(七)市卫生局。
1.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建立必要的医药储备。
2.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负责治疗和抢救伤员。
(八)市财政局。
1.负责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必需经费的开支。
2.负责筹措紧急状态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行动经费。
(九)市民政局。
负责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中的物资援助。
(十)市信息中心。
加强对计算机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及时封堵和删除不良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起草和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的通报、通告等。
(十二)其它单位。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需要,由总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确定处置过程中的职责任务。
五、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各级各部门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对涉及群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决策、定方案、上项目前,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工作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上门工作、主动出击、超前化解矛盾。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群体性事件及其初始阶段矛盾由发生地的县、区(市)党委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处置,上级主管部门靠前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处置。各级干部、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是现场处置的主体。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三)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及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治标、控制事态、及时处置,又要治本、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切实防止维护稳定和解决困难问题“两张皮”。
(四)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要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矛盾,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开展工作,进行处置,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拓宽诉求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正视并处理好利益矛盾,避免激化和扩大事态。
(五)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
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形势和危害程度,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及时、不恰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错过处置良机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得携带和使用杀伤性武器。动用公安民警,100人以下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报市公安局备案;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由市公安局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300人以上由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动用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别由武警支队、军分区决定或报批。使用水枪、催泪弹、防暴枪等非致命性武器,由市公安局局长决定,并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六)及时、果断处置。
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预案,在事件初始阶段就调集优势力量,果断采取措施,有序进行处置。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控制大局。
六、事件处置
(一)对因人员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因医疗、交通、溺水、火灾、工伤、刑事案件等造成非正常死亡引发亲属聚众停尸闹事,严重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从初始阶段就启动联动处置机制,依法进行处理。
1.处置程序。
有权部门要依法受理死者方提出的尸检或事故鉴定。凡死因不明或一方对死因有异议的,由有权机关在指定场所进行尸检;对死亡责任难以明确或双方有分歧的,由权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并告知程序及相关要求;有赔偿请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属地党政、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派员配合,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仍无效的,引导双方按司法程序解决。
2.职责分工。
(1)行为地党委政府。死亡事件发生后立即派辖区和相关单位人员前往配合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疏导和处理工作;当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处未果,事态升级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迅速前往现场牵头调度,按预案组织处置。同时安排好信息工作,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正确引导舆论,并密切关注死者方家庭困难情况,跟进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2)涉事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了解核实情况,迅速报告当地维稳办、应急办(由两办报当地党委政府);按上级有关指示要求,组织本单位保卫和工作人员,先期采取控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妥善保护、收集相关证据(病历、物品、标本、录音、录像等);按照引导告知制度要求,告知死者亲属相关处理程序和途径,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按程序解决争议和诉求;搭建对话平台,面对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答复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同时开展思想疏导和现场情绪稳定工作;按照死者家属选择的协商、行政或司法解决途径,会同相关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积极进行调处。切实按照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原则,多做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在公安和其他部门配合下清除放置在单位内部的干扰物和障碍物,并组织所属人员配合公安和其他部门做好现场处置以及事件处置后的各项应对和善后工作。
(3)其他涉及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授权牵头单位)的统一调度,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配合进行疏导、宣传、教育、调解、处置等工作。
(4)公安机关。在事件初始阶段派辖区民警到位,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协助涉事单位维护正常秩序;事态升级或出现违法行为时,迅速按应急预案,组织处置性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制止违法行为,隔离疏散聚集人员,控制和带离挑头闹事人员;协助涉事单位和民政部门移送尸体至殡葬管理场所;清除放置在公共场所的各种干扰物或障碍物,尽快恢复和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同时密切关注并准备应对事件处置后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后续工作,防止事件反弹。
(二)对共同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移民问题、征地补偿、劳动用工、地质灾害、涉军等涉及人员较多群体,因共同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下列三种情形联动进行处置:
1.对处于萌芽和苗头状态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尚处在酝酿过程中,发生在内部的小范围聚集,并已出现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等情形。
(1)行为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及时指示涉事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化解稳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上门疏导教育和法制宣传,督促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统一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抓好落实,避免因落实不到位或对合理诉求该解决不解决,引发规模性群体性事件。
(2)涉事单位要切实摸清情况和底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及时搭建对话平台,展开对话协商工作,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并发动单位干部有针对性及时、主动做好涉事群体的思想疏导和化解工作,积极寻求解决诉求的有效措施,该做到的要及时做到,该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立即上报,要以务实的态度和行动,缓解其情绪。
(3)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和责任人赶赴现场与涉事单位一道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教育和合理诉求的解决工作,对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4)属地公安机关应派员到现场收集、研判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派出部分民警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派出便衣民警搜集并固定组织、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对为首组织者进行法制教育,加强分化瓦解工作,做好控制事态扩大的准备。
2.对处于事态未激化状态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已经聚集上街,但未堵塞交通;到党委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但未出现严重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
(1)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安排部署属地相关部门及社区、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调动所有社区资源,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并牵头组织搭建诉求表达平台,尽快组织力量开展疏导劝解工作疏散聚集人群。
(2)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到场,主动开展疏导教育工作,稳定情绪,并做好所涉问题的对话解释工作。
(3)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进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4)属地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安排布控;派便装民警到现场收集、研判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摸排事件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进行搜集固定,并对为首组织者进行告诫;派出所、治安等部门派着装民警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交警部门组织相应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派出法制宣传车到现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警力配合疏散现场人员,制止违法行为,做好事态扩大后强行处置准备。
3.对处于矛盾激化状态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经市、县(区、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仍无效,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区域、部门,在城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甚至械斗、骚乱以及呼喊诽谤性口号、张挂煽动性标语等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
(1)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按预案指挥现场处置机构开展工作,调集已就位的干部和处置性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办法和强制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并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掌握话语权。
(2)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动员本单位所有人员现场就位,按照统一部署,围绕矛盾焦点,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处置行动。
(3)主管和其他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主要负责人迅速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统一部署,开展政策解释和依法解决具体问题等相关工作,配合处置行动。
(4)宣传部门按照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基本原则,及时加强舆论引导。围绕党委政府统一的信息,督促各媒体配合把事件真相和发展情况公之于众,妥善回应来自各方面的关注,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主动权,防止恶意炒作,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公安机关按照党委政府决定,迅速按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履行现场处置指挥职责;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度、安排配置警力和工作力量;通过公告等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在干部作劝解工作的同时,分离利益诉求群体和围观群众,迅速组织交警撤除路障、疏通交通;控制带离为首者和违法犯罪人员,果断采取现场管制和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锁定重点人员,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取证、固定;对未经批准的人员在事件现场的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演讲等活动进行管控;对各工作和对话场所安排现场保卫;组织预备性警力,确保对社会面有效控制,临机调度力量有效防止其他部位和地区出现联动性突发事件;网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及时封堵、删除煽动性有害信息,加强网上引导,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
(6)政法其他部门按统一调度要求迅速组织警力到场配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国安机关要密切关注为首者、违法者和暗中活动者的动向,及时取证;人民法院要到场疏导解释,引导群众采取合法途径维护权利;司法部门要到场开展法制教育轩敞;检察机关要到场开展现场处置的监督工作。
(7)跨县、区(市)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来源地的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教育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后的相关工作。
1.政法部门组织精干力量,迅速清理现场,收集证据,恢复正常秩序;彻底追查挑头闹事者,对参与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坚决依法打击;保留必要的警力和工作力量,防止反弹。密切关注事件处置后网上舆情反映,加强后续动态性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工作,尤其是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要及时获取并报告党委政府,超前采取应对措施。
2.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干部或工作组深入群众和涉事群体广为宣传、教育、解释,做好巩固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到位,不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工作亟需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无权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向上级提出有关建议。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七、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
(二)工作上要认真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尽职尽责,讲究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纪律上要严格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查和专项检查。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通报、处理。
(四)过错上要严格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恶化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聚集反复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未按政策、法规做工作,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滥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6.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方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