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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完成2012年全市生产收购烟叶190万担、上等烟率60%以上、上中等烟率96%以上、中部烟率60%以上、收购等级合格率80%以上的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烟叶生产收购工作进行考核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烟叶生产收购情况、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县、区(市)政府考核评分标准(100分制)及获奖条件
1.生产阶段(40分)
(1)完成下达种植面积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2)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8%以上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专业化服务6分:专业化育苗100%,专业化机耕,专业化植保、烘烤达80%以上,专业化分级60%以上。上述各项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专业化育苗未达到100%此项不得分。
(4)烟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4分。以单元或片区组建烟农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治理结构、工商登记资料完善,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带动效果好得4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未开展示范社建设该项不得分。
(5)散叶烘烤达50%以上,上部烟叶一次性砍(采)烤达80%以上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
2.收购阶段(60分)
(1)完成收购计划量30分。每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
(2)完成质量指标15分。其中上等烟率在60%以上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上中等烟率在96%以上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收购等级合格率达80%1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扣分项
凡举报查实一起签订空合同,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的扣5分,并累计计算。
上述四项内容总分在95分以上的,作为评奖候选单位。
4.政策执行情况
取得先进表彰奖励资格的县、区(市)政府,除完成上述指标外,还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收购计划,完成计划100%。
(2)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烟叶生产收购政策,坚持合同收购,无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行为。
(3)严格执行结构调整政策,收购计划完成后社会库存无级内烟叶和低次烟叶,没有出现严重超产现象或较大的社会矛盾。
(4)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作扎实,烟叶质量得到较大幅度提升,收购秩序良好。
(二)先进乡镇获奖条件
1.计划任务1万担以上,完成生产收购计划100%,上等烟率60%以上,上中等烟率96%以上,中部烟率60%以上。
2.育苗、机耕、植保、集群烤房烘烤及烘烤工场分级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100%、80%、80%、80%、60%以上,其它专业化服务有突破。现代烟草农业试点和基地单元建设专业化覆盖率100%。
3.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烟叶生产收购政策,坚持合同收购,无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行为。
4.严格执行结构调整的政策,收购计划完成后社会库存无级内烟叶和低次烟叶,没有出现严重超产现象或较大的社会矛盾。
5.烟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验收合格。
三、奖励标准
(一)以收购实绩为准,分县、区(市)政府,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6元。
(二)评定先进县、区(市)政府6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6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
(三)评定先进乡镇30名,各奖励1万元。
四、其他规定
(一)收购实绩以法定统计报表为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奖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表彰奖励。
(二)收购等级合格率,以省、市烟草部门和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标样和检查结果为准。
(三)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烟草分公司各承担50%。
(四)各地所获奖励资金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作对抓烟干部职工的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烟草部门员工。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在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