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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电煤保障应急临时调控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促进火电机组满发,保障用电需求,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承担电煤保障工作任务的县、区(市)政府。
(二)鸭溪电厂、习水电厂。
(三)煤炭企业及驻矿工作组。
(四)市直部门:市工业能源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煤监分局、车务段。
二、考评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三、考评方式
(一)考评时间:实行按月考评,对县、区(市)按月兑现奖励。
(二)由市工业能源委提供相关资料汇总考评,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奖金分配方案。
四、考评内容
(一)对承担电煤保障任务的县、区(市)政府实行百分制考评。
1.当月电煤任务完成进度60分。电煤任务完成80%的计50分,完成100%的计60分,完成80%-100%的按比例计分,完成100%以上每超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5分,任务完成进度低于80%的不计分。
2.电煤供应量比重30分。按照电煤供应量占最高县、区(市)供应量比重予以计分(电煤供应量/最高县、区(市)电煤供应量×30)。
3.完成全年任务进度5分。当月累计完成全年平均进度计5分,低于平均进度每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超平均进度每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
4.落实各项电煤保障工作措施5分(由市电煤办根据相关工作情况评分)。
(二)对承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的县、区(市)政府实行百分制考评。
1.征收工作70分。以市统计局提供的煤炭产量为依据,有关县、区(市)征收煤调基金与产量测算的误差在15%以内计70分,误差每超1个百分点扣2分。
2.基金解缴20分。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时按比例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分别解缴省、市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发生挤占、挪用等情况取消奖励资格,少缴扣10分,缓缴扣5分。
3.统计报表5分。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月准时、真实报送征收统计报表。对不报的取消评奖资格,迟报、缺报、数据不准等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财务管理5分。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违反该规定,缺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未使用专用票据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对火电企业的考评。
1.考评机组运行。火电企业按省经信委、省电网公司调度机组每月运行在500小时以上。
2.考评电煤库存。火电企业按省经信委要求当月按时达到库存天数。
(四)对煤炭企业的考评。
考核煤炭企业电煤任务完成情况和缴纳煤调基金情况,由县、区(市)政府负责考评奖励。
(五)驻矿工作组的考评。
考核合法生产矿井、试运转矿井保持正常生产,未发生死亡事故,完成电煤供应任务;考核停产整顿的煤矿按期完成整改并投入正常生产,到年底未发生死亡事故,完成电煤供应任务。
(六)对市直部门的考评。
市直相关部门考评内容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电煤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由市电煤办汇总相关情况,分管领导考评。
五、奖励措施
从市级煤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煤调基金征收市级留存部分中安排资金用于奖励。
(一)对县、区(市)政府电煤保障任务的奖励。每月50万元,根据电煤保障任务情况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对县、区(市)按照考核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各2名,分别给予各等次总奖金额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奖的县、区(市)要将60%的奖金用于电煤保障工作,40%的奖金用于奖励先进个人。其中,同一等次用于奖励个人部分奖金额平均分摊,用于奖励电煤保障工作部分奖金额按超任务80%以上的电煤量分摊。
(二)对县、区(市)政府煤调基金征收的奖励。每月30万元,根据各地煤调基金征收情况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各2名,分别给予各等次总奖金额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奖的县、区(市)要将60%的奖金用于煤调基金征收工作,40%的奖金用于奖励先进个人。
(三)对两家火电企业的奖励。每月发电量和存煤天数均达到要求的,奖励电厂企业领导班子3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对煤炭企业的奖励。由县、区(市)政府从征收的煤调基金县级留存部分中拿出一定的资金奖励完成电煤任务和主动缴纳煤调基金的煤炭企业,调动煤炭企业的积极性。
(五)驻矿工作组的奖励。从10月1日起到12月底,对合法生产矿井、试运转矿井保持正常生产,未发生死亡事故,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和对10月1日前停产整顿的煤矿,在10月1日后按期完成整改并投入正常生产,到年底未发生死亡事故,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由相关县、区(市)政府给予年终适当奖励。
(六)市直部门的奖励。年终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设一、二、三等奖各2名分别给予奖励。
六、惩诫措施
(一)对连续一周未完成电煤供应任务或未按规定征收煤调基金的县、区(市),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警示约谈县、区(市)政府主要领导。
(二)发电企业未完成当月发电任务或存煤未达要求的,对发电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给予0.5万元的经济处罚,缴市级煤调基金专用账户。
(三)煤炭企业未完成电煤任务的或不缴纳煤调基金的,由县、区(市)政府对煤炭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或暂扣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
(四)年度工业综合考评中,电煤工作以每月考核结果分值加权计分;未完成全年电煤供应任务70%的,相应扣减评分。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市),取消当月评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