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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志书管理,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文件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特制定市直部门志书印制规定。
一、志书外形
(一)开本:一律采用中型开本,即正16开本(787毫米×1092毫米)。
(二)版本:按硬壳精装本设计,不另加护封;设前、后环衬和书签。
(三)封面设计:志书名称位于天头下方6厘米处,居中横排;在其下适当位置标明断限、承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位于地脚上方2.5厘米处,居中横排。首修志书不标断限,续修志书上限为首修志书下限的次年,断限标注为(19××—20××)。书名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用宋体加粗,不用个人题签,可标注汉语拼音。书脊为方脊,文字自上而下竖排,书名在天头之下3厘米处,出版社名称在地脚之上2.5厘米处,字体均用宋体。
二、志书内文
(四)内文排序:前环衬→扉页(单页码内容与封面相同;双页码为版权页,按国家标准刊号要求制作。使用内部图书准印证的,须标注书名、承编单位、印刷厂家、开本、印张、字数、印次、印数、准印号,并注明“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字样,不标价格)→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单(2010年6月1日调整)、部门志编纂委员会名单、部门志编辑部人员名单→彩页(图、照片)→序→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志(含随文插图、表)→人物→附录→编后记→后环衬。
(五)书眉:位于版心天头,居中,字级比正文小一号。双页码为志书名,单页码为篇(或章)名,下加书眉线(双实线)并与版心对齐。
(六)页码: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志以后页码采用明码,中间有阴码的页码数顺延,页码置于地脚翻口处。页码两侧加装饰点,装饰点之间的宽度以最多页码的宽度为准。
(七)书心字体:扉页字体与封面相同;编纂委员会及编辑部人员名单标题用二号楷体加粗,职务用四号黑体,人员名单用四号楷体;“序”用一号楷体加粗,正文用小四号楷体,签名用楷体或手书体,字级大小适当;图(照)说明用小五号楷体;“凡例”、“概述”、“人物”、“附录”、“编后记”用一号楷体加粗,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大事记”用一号楷体加粗,年份用四号黑体,正文日期用小四号黑体,与正文间隔一字,正文用小四号宋体。“目录”用一号楷体加粗,二级标题用三号黑体,三级标题用小四楷体。
(八)标题设计:篇、章、节标题通栏居中排列,2个字的标题间空2字;3个字的间空1字;4个字的间空半字;5个字以上的不间空。节以下标题使用适当序号或字体表示,使之与正文相区别。凡作条目处理的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并加方头括号【】,正文用小四号楷体。
(九)版心尺寸:一级标题单页起排,居中排列,上下各空3行;二级标题居中排列,上下各空1行。
(十)插图(地图、照片):插图可在书前插图或随文插图。书前插图位于编委会名单之后、凡例之前,先按内容分类,再按时间先后排列;随文插图,文先图后,图随文走,用文字绕排或通栏排形式。书前插图、随文插图应统一编顺序号,编号位于图说之前。
(十一)表格设计:
1.表题字体用黑体,字级不能大于正文。
2.表序由篇、章、节顺序号加表序号或篇、章、节顺序号加全书总表序号组成,用半字线连接,位于表题下、表格左上方(距边沿1个字),字级小于表题。表示“第二篇第三章全书第4张表”、或“第二章第三节全书第4张表”。
3.表身包括表头、栏目、表文。表内不设“备注”栏,备注内容在表下设“注”;表头字体用黑体,注释字体用楷体,比正文小一号。
4.表格形式可采用“开敞式”(即表格左右两端无竖栏线)或封口式,但全书应统一,也可根据需要使用饼形图、柱形图、圆柱图等图形表示。
5.内容相同栏不用“同上”字样,无数据栏用半字线“-”填充,数据按个位或小数点(后保留2位)对齐排列。
6.同一表由双页转单页,保留“表头”,不保留“表题”,不留“续表”字样;由单页转双页,保留“表头”,不保留“表题”,应在“表头”左上角加“续表”字样。
7.根据需要,表格可采用竖排、卧排或合排等形式。
(十二)注释:正文中需要注释的地方应统一编号,释文统一置于本页下方,正文与释文之间加横线分隔,字体小于正文,用楷体。
(十三)条型码:应标于志书封底右下角,白底,定价标于条形码之下。
三、材料要求
(十四)封面材料:铜版纸、国产布纹纸(仿皮)或进口热溶皮(进口特种纸);工业纸板,厚度不低于3毫米。
(十五)用纸要求:彩页用纸,不低于128克国产铜版纸;内文用纸,不低于70克国产双胶纸;环衬用纸,不低于150克特种纸。
四、其它要求
(十六)彩页:图片要清晰,人物头像要完整;图说要素齐全,做到准确无误。
(十七)志书装订不得低于8针细线。
(十八)在出版纸质志书的同时,如出版电子物志书的,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十九)志书印刷出版后,出书单位应向市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50本,并同时报送省、市图书馆、档案馆、方志馆等机构保存。
(二十)印刷厂家选择:为统一部门志书风格,保证志书出版质量,承编单位必须选择具有志书印制资质且设备、技术和信誉较好的厂家承印,并同时接受市地方志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十一)所有志书必须坚持“三审定稿”制度,未经市地方志部门审查验收的志书,一律不准印刷出版发行。对违反规定者,由市地方志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进行查处,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二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直部门及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编纂的各类志书。县、区(市)编纂的部门志、校志、企业志等,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