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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载体,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区大部分粮食仓储设施使用时间较长,仓房内外破损严重,储粮设施和技术比较落后,严重影响储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在当前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对保障市场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抓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
二、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加大投入,逐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储粮设施,建设市、县级中心粮库和基层收纳库,提升市、县级中心粮库储粮条件和粮库功能,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形成以自治区直属储备粮库为龙头、市级直属储备粮库为重点、县级中心储备粮库为支撑、基层收纳库为基础的粮食仓储体系,建成一批集粮食储备、加工、交易、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粮食产业园区,进一步增强我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全区粮食安全。
三、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要担负起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保证本地区粮食供需平衡、保障市场供应的责任和任务,是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快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责任,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稳定、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列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规划立项、项目用地、资金来源、优惠政策等问题,进一步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四、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集和落实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级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对于建设条件成熟且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性较高的地方,自治区将采取一定的形式予以适当支持。
(二)产粮(油)大县(市、区)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获得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不低于15%的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已经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旧仓库及其他划拨土地获得的收入,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相应的处置成本费用和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基(资)金后,全部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外,应当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四)通过其他途径落实的资金。
五、加快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适当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仓储企业招商引资,异地征地建设新粮库与旧粮库进行置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镇规划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对原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拆迁的,或者“退城进郊”需要占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的,应按照“谁占谁还、占一还一、占补平衡、先建后拆”的原则,安排符合建库条件的土地建库置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储粮安全。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各类粮食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项目,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资金安排、费用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