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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困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部分县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但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住房条件仍然比较困难,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卫生发展和影响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推进我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根据《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1278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417个,一般卫生院861个),现有在岗在编人员55670人。据统计,目前全区乡镇卫生院住危旧房职工9394人,无住房的职工33573人,占编制人员总数的80%左右,需解决42967人的住房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统筹、多方筹资。乡镇卫生院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元运作的原则。具体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建设资金通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单位多方筹集。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自治区的目标任务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采取先试点,后铺开,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办法,逐步满足乡镇卫生院职工的住房需求。
(三)产权公有,周转使用。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国有,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纳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统一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标准适度,经济实用。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安排
(一)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达标的乡镇卫生院;优先安排不需征地、无任何住房的乡镇卫生院。各市、县(市、区)已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乡镇卫生院不重复安排。
(二)工作安排。从2012年开始用4年时间,分4批建设全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2年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合山市)及边境县的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2013年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乡镇卫生院,部分其它县的乡镇卫生院;2014、2015年安排其余乡镇卫生院。
四、建设标准和任务
(一)建设标准。以40平方米/套(一室或两室配套)为主,如有条件可建设部分60平方米/套作补充(两室配套)。
(二)目标任务。按满足60%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需求,全区4年约需建设26000套。具体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资金和土地来源
(一)资金来源。采取中央支持、自治区补助、市县两级配套、乡镇卫生院收支结余安排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土地来源。建设用地各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可利用单位自有或闲置土地建设。
六、经费测算
按建设26000套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造价标准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每套40平方米,约需12.48亿元建设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编制、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要将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内容进行督查考核,重点推动,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切实履行承诺。各地要科学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建设土地及资金,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制定优惠政策,推进项目建设。
(三)抓好项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落实质量监管措施,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
(四)保证资金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资金。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料,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完整。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严格使用管理。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进行分配、运营和管理,不得出售、转卖和外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使用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对象必须是乡镇卫生院职工,优先安排临床技术骨干及具有执业资格的职工,保留1-2套作为机动,用于新引进的卫生技术骨干、新录用的医学大学毕业生和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