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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做好补助资金评审,推动区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及《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评审。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
第三条区微企办负责召集财政、人社、工商、监察等评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参加评审,涉及其他单位主管或审批事项的,提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通知相应单位派员参加。
第四条区监察局对评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派人出席评审会议,确保评审活动公正、公平、公开,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评审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部门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材料及表格内容等进行评审。
(一)工商部门对《市区申请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审核表”)企业注册相关信息进行审定,并根据企业行业性质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及方式。
(二)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微型企业业主的创业投资计划书及创业培训事项。
(三)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中的出资到位、资金支出合法凭证的审查、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六条微企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工作审查内容
根据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南财企〔2011〕166号、南财企〔2012〕52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区的实际情况,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审核表(一式五份)、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投资计划书。
(五)企业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加盟、代账中介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含合同、正式发票、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微型企业委托书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区财政局、工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评审流程
(一)微型企业申请人向辖区工商所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等申请材料,各工商所审定补助资金审核表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工商所公章,每5个工作日向区微企办报送补助资金审核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区微企办完成资料整理后,分期分批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申请材料;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在补助资金审核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在补助资金审核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送区监察局;
(五)区监察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补助资金审核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送区微企办;
(六)区微企办1个工作日内对拟定予以补助的微型企业相关情况在区工商局进行为期3天的书面公示。同时,区经信局1个工作日内负责在区政务信息网进行为期3天的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区微企办组织工商、财政、人社、监察等评审委员会单位评审人员参加的汇审会,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最终核定,符合条件的由微企办送城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审批的,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微型企业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或评审事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区微企办或市微企办申诉。
第五章评审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把好本部门职责关口,发挥本部门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对应人群、对应项目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本部门对应微企补助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在评审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审核相关材料,审慎、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参与评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评审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微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小组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