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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企业违法排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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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企业违法排放方法

根据2012年国家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部署和区、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要求,我县2012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县城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县“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各类企业污染减排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完成2012年污染减排任务。

(三)强化对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环保工作满意度。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整治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问题

一是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落实。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量、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情况,摸清企业底数、污染途径、范围、程度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督促存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二是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落实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包括无组织排放)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三是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要确实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落户我县。

六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做到每月检查至少一次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固体废物运输、接收和处置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2.重点抓好淀粉、酒精、制糖企业开榨前的污染处理设施调试运行,确保实现开榨后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4.督促重点企业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加大对企业环保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擅自扩大产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6.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大力开展建筑施工扬尘及建筑施工噪声整治工作,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1.继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整治县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文化娱乐噪声等噪声扰民现象。

2.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午间、夜间施工审批制度,施工过程及土方转运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四)挂牌督办解决鑫天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扩大产能、不执行环保“三同时”等环保问题

鑫天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擅自扩大产能,未补办环评手续;无废气环保处理设施,排气管长期冒黑烟;粉尘污染比较严重;原料和边角料乱堆乱放,厂容厂貌脏、乱、差等环保问题。

督办要求:擅自扩建生产线、扩大产能,要重新补办环评手续,并完成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规范原料和边角料堆放场地,完善厂区内清污分流系统;完善废气环保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标;配套粉尘治理设施,消除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鑫天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督办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华侨管理区

督办时限: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工作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部门之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县发改局负责运用投资、管理等手段,把好涉及重金属项目准入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生态工程建设进度。

县经信局负责按照《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县住建局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活垃圾和渗滤液池的臭气产生扰民影响。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撒、漏、飞扬等现象,加强对城区扬尘道路洒水频次,确保县城环境卫生整洁。

县监察局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今年我县环保专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法制宣传;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等帮助。

县安监局负责对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快矿产资源整合,依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产生油烟、噪声扰民的饮食、娱乐企业坚决执行环保许可制度,从源头遏制污染。

县水利局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的违法企业停止供水,拆除相应的供水设施。

供电公司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六)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公布环保热线为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

(七)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要按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二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

(八)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九)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保增长、促发展的大局下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