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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直事业单位:
为便于对接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更好地开展城区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及调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和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实施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明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的工作机构和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五)具体承办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对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情况,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评估。
(六)拟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批。
(七)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八)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九)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拟定分户征收补偿方案,报城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如果征收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应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城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十)向法院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的相关证据资料,并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配合被征收人办理税费减免、住房保障等相关手续。
(十三)按规定时间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的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处理房屋征收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