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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市大力推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努力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建设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的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落实不到位,拖欠社区公益用房,影响了社区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深入贯彻《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社区公益用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1月以来未按规划规定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清理移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移交范围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下发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
二、清理移交要求
(一)凡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已规划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均须无偿提供给社区永久使用;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供房单位签订社区永久使用协议。按照《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开发单位同意变更产权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竣工当年的成本造价收回。所需资金由区、街两级承担,产权归所在区政府所有,供社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三)对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由所在区政府与开发单位协商解决。
(四)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照补建补购的原则,另行提供方便居民办事、不低于规定标准的房屋作为社区公益用房。
(五)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六)对有关部门已接收但未移交社区使用的,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移交完毕,逾期不交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解体或无法联系的,由所在区政府通告后直接移交。
(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阶段
1.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公益用房规划情况进行清理,于8月5日前列出清单。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已通过社会评审项目的社区公益用房移交情况进行清理,于8月10日前列出应当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清单。
3.由各区政府负责,于8月15日之前完成本辖区应移交未移交的住宅小区社区公益用房清理工作,并列出清单。
4.8月25日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通告,要求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对本企业开发的项目逐个进行自查,对原规划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清理,自通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清单及移交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自通告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用房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二)移交阶段
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完成移交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
市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
四、主要措施
(一)清理移交措施
1.综合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由各职能部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依法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2)依法查处。
2.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加强监管措施
1.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新建住宅规划后,应及时将社区公益用房规划情况通报所在区政府。
2.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中安排社区公益用房,否则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3.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预、销售许可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按规划约定审核办理。
4.对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社区公益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莉担任,成员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区政府负责社区公益用房的清理接收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核查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工程报建、规划验收资料;办理项目规划验收相关手续;确认社区公益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功能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三)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核查社区公益用房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对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备案;对拒不移交的,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未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确认社区公益用房移交工作;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五)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区社区公益用房接收工作;协调签订移交确认书及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相关工作。
(六)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提供开发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股人的工商信息资料。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移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