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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门前四包监督核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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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门前四包监督核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创建“三优”文明城市步伐,全面落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大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奖惩分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关于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的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门前四包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效果4方面内容。

(一)组织领导。门前四包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制度建设。建立门前四包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等情况。

(三)资金投入。建立门前四包工作专项管理资金情况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四)管理效果。门前四包工作签状率和达标率,门前容貌、卫生、绿化和亮化达标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市、区、街三级考核。

(一)市城管办和市园林、道桥、环卫、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区城管办负责检查考核本区各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责任制日常管理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门前四包签状达标情况。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理处)对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每天日常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按月进行评比排名。每季度将排名前10名和后5名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名单上报区城管办。

第八条各区城管办组织区城管和园林等行业管理部门及城管行政执法局,对本区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考核一次,按季评比。同时,每季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名单进行核查排名,其中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和香坊区要将本区前20名和后5名名单,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和阿城区将本区前15名和后3名名单,分别上报市城管办。

第九条市城管办组织市园林、道桥、环卫、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区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月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条市城管办会同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区门前四包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曝光的门前四包问题和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扣分,并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二条市城管办根据《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办法》,按季考核、半年评比、年终总评。于年末会同市文明办等部门对各区进行排名,对上报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核查评比,将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组织评议,最终确定评比名次。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市、区城管部门将门前四包纳入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当中,定期考核打分,并对各区、各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每年对成绩显著、排名靠前的城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市政府关于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从城市管理“以奖”资金中统筹安排;区政府要设立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排名,全市每年授予前30名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门前四包优秀”标识牌,并予以奖励。对后10名的,悬挂“门前四包不合格”标识牌,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区、街道办事处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取消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评优选先资格。

第十七条对未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方面实行否决机制。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1年内累计3次不合格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拒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由市城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门前四包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有关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依据《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