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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救助工作能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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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救助工作能力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一)各区、县(市)低保局统一更名为“社会救助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整体协调指导,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审批管理,有关专项救助日常工作,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等项业务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关于“各县(市、区)按照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配备1名专职干部”的要求,配备区、县(市)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工作督察队伍,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市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挂“社会救助工作站”牌。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和低保的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入户审核、组织评议和公示、提出审定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廉租房、供暖救助等专项救助相关工作,社区和村低保受理站及低保的管理和考核。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站站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兼任,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站长由民政助理兼任。各区、县(市)要按照3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3人,3万人口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2人的比例,配齐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

(三)社区和村设立社会救助受理员。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按照2个不同社区社会救助受理员联片合作工作机制,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进行评议、公示,如实呈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城市社区要在现有基础上,明确1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受理员工作。农村可指定村会计或团支部书记负责社会救助受理工作。社会救助受理员由街道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统筹管理,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在市民政局低保局适当增加处级职数和带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在市民政局下设“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等项资金的管理和收付;供热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收付;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信息搜集整理、更新等日常工作;医疗救助网络结算,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收入比对以及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五保供养等业务监督检查。

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区、县(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年每名低保人员不低于6元安排,由区、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并按区、县(市)3元、街道和乡(镇)2元、社区和村1元的比例拨付各级使用。所需资金,市区部分由市财政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由本级财政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构和谐、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理顺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完善职能责任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积极实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夯实基础,规范化运作。各区、县(市)政府在配齐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工作工作人员和社区救助受理员时,要通过内部挖潜、整合资源方式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可采取雇员制和安置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等方法落实;要积极探索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定期考核和培训上岗机制;切实为社会救助工作站和社区社会救助受理员,落实办公场所、专用微机、民生和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民生和社会救助信箱,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积极行动,全力推进,务于9月末完成本地区“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站”相关各项工作。市政府将于10月中旬,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人事、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深入各区、县(市)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