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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金融机构在资金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发展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实现金融机构与地方的良性互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二)担保机构:在市区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考评奖励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新增贷款奖励评分标准
对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不含票据贴现,下同)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分。
2、其他奖励评分标准
(1)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全口径存贷比月平均在35%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的万分之零点零一计分,农村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非政策性银行全口径存贷比在50%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的万分之零点零一计分;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口径当年新增存贷比月平均在35%以上的贷款再按万分之零点二计分,农村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非政策性银行全口径新增存贷比月平均在50%以上的贷款再按万分之零点二计分。
(2)当年月平均贷款增幅超过市银行业全口径的,超出部分的贷款再按万分之零点一计分。
(3)对市边贸企业进行贸易融资的,按当年新增贸易融资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六计分。
(二)担保业机构
1、以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分。
2、以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分。
3、以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的万分之零点四计分。
四、考评等次及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设立金融专项考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银行业、担保业金融机构考评奖励。
(二)银行业按得分高低,设立一、二、三等奖各1名,由市政府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担保业按得分高低,设立贡献奖1名,由市政府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推进市金融建设业绩突出;对经济社会贡献和影响较大的,根据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五)市政府对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的金融机构,将通报其上级银行。
(六)对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单位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七)对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五、考核奖励实施
(一)为强化对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各考评对象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考评相关统计资料报考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若发现考评对象提供虚假资料,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