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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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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核对办法

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及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城市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依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工作机制,实现与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数据的动态比对,依法对居民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情况开展比对、核实、评估。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问题,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核对对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二)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三)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员;

(四)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人员;

(五)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六)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七)其他需要核对的对象。

四、核对内容

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社会救助部门应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实际人口情况进行核对。

居民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予、补偿和赔偿情况等得出。

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一)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二)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家庭人口情况包括:户籍人口情况,分(立)户或迁入(出)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家庭成员死亡和户口注销时间等情况。

五、核对方式

(一)系统核对。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通过建立相关部门间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进行操作和运作。

(二)人工核对。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方式、核对周期、运行程序等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核对系统建成后,此方式仍要作为有效补充方式。

(三)实地核对。各地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信息核对内容的基础上,仍然要对申请救助人员实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确保各项救助待遇审批及时、准确,救助标准合理公正。

六、职责分工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城乡建设、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交通(车管)、工商行政管理、殡葬管理、统计和物价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做好系统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是否有公益性岗位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有关救助待遇申请人个人的纳税信息。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以及房屋变更登记。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或迁入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等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车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名单,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向民政部门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统计信息。

(十一)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一个时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

(十二)金融证券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存款、有价证券信息。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在职、退休人员收入状况。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居民收入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进行。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房产、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和提供工作;明确查询与提供信息反馈的时限。

(三)加快机制建设。各地要在6月底前全面建立起居民收入信息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工作机制。12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公安、房产、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初步建立起以“电子比对专线”为重点的“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四)强化保密措施。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中,要加强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隐私以及各部门信息的保密,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