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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煤矿违法运作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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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煤矿违法运作活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几起煤矿事故和我市两起煤矿事故教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全省集中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要求,从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个月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通过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努力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一)私挖滥采、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

(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三)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整合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私设工作面、存在隐蔽工程的;

(五)瓦斯超限作业、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冒险蛮干的;

(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炭生产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产煤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煤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明确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对举报煤矿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重奖,并严格保护举报人权益。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发动和部署专项行动,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各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曝光非法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

(二)县(区)和煤矿自查阶段。各类煤矿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上述八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开展自查,县(区)重点对八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中的前两项进行检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要主动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三)市、县(区)复查阶段。市和各产煤县(区)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煤管等部门同步开展联合执法,逐一检查辖区内煤矿。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及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

(四)督查阶段。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煤管局、煤监局的厅级领导带队,抽调专家和市(地)工作骨干,成立五个检查组,全面督查各产煤市(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同时,通过深入煤矿暗访暗查、随机抽查、设立举报电话直接受理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查处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抓住典型,重拳出击,公开严惩。

(五)总结阶段。全面系统总结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并通报全市。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落实各部门责任,形成合力,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深层次和长效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严肃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产煤县(区),要严格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煤矿企业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理。

(三)加强信息综合。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项行动信息专报,各产煤县(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专项行动成果及好做法、好经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7月10日前,各产煤县(区)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