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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人民政府、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巩固煤炭产销量统计及税费征收工作成果,打击偷逃税费行为,根据《市煤炭销售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煤炭产销量统计及税费征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1月至12月。
二、检查内容
(一)运煤车辆经过驻公路统计工作站情况。运煤车辆有“出矿凭证”却绕过统计工作站逃避上缴、伪装运输其他货物而逃避上缴、提供虚假外地煤炭来源证明而逃避上缴、闯过统计工作站不上缴情形的,责令其补缴“出矿凭证”,视情节处以应纳税费相应数额的罚款;对于没有“出矿凭证”,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法煤炭来源证明的运煤车辆,按盗采煤炭处理,对其所运煤炭予以没收;对于没有“出矿凭证”,用虚假的外地煤炭来源证明蒙混过站的,对其所运煤炭予以没收,视情节处以应纳税费相应数额的罚款;运煤车辆能够提供煤炭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由于煤矿未开具而无法上缴“出矿凭证”的,责令煤矿补缴“出矿凭证”,视情节处以应纳税费相应数额的罚款。
(二)抽查驻公路统计工作站工作情况。调取监控录像,与同时段值班记录、所收“出矿凭证”及交警车流量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统计工作站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收或者少收“出矿凭证”的;运煤车辆不进站复检放行的,追究值班工作人员责任,视情节严肃处理。
(三)抽查驻铁路统计工作站工作情况。核对铁路部门实际运量与驻铁路统计工作站所收“出矿凭证”及批准提请车皮单数量是否一致。如发现统计工作站少收或未收“出矿凭证”而多批提请车皮单的,对统计站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车站比实际提请数量多发运或未收到提请车皮单而发运的,责成车站负责人回收“出矿凭证”并通报嫩江地铁部门领导予以处理。
(四)检查代收“出矿凭证”企业的代收情况。核对购煤发票数量与实际代收“出矿凭证”数量是否一致。铜山矿业有限公司、多宝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市关鸟河水泥有限公司不履行职责少收或未收的,责令其追缴少收未收的“出矿凭证”;如煤矿或售煤企业拒开拒缴“出矿凭证”的,责令其补缴“出矿凭证”,视情节处以应纳税费相应数额的罚款。
(五)检查铁路部门煤炭发运情况。核对铁路部门上报的地产煤炭发运量与煤矿上报的铁路运输销量及驻矿员回收的“出矿凭证”数量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实施。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局长王长玉、嫩江县县长张崇义、爱辉区区长尹力、市安监局局长王新元、煤炭局局长李桂轲、地税局局长吕晶、国税局局长鲍志轶、物价局局长苏振平、公安局副局长栾德瑞、公安局副局长张守峰、财政局副局长张瑾忠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副局长张瑾忠担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科学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物价局、安监局、爱辉区公安局、爱辉区财政局、嫩江县公安局、嫩江县财政局及红旗交警大队,各抽调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各专项检查工作组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
(三)突出治理,讲求实效。开展专项检查,要依法行政,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要在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费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征管薄弱关节,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实现整顿和规范煤炭行业经营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