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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于8-10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乡防火、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同时,其它行业结合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和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专项行动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整治内容及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主管领导亲自组织指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互相配合,联合执法。要把重点行业领域共性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加以打击,把打击关闭煤矿和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内容
1、煤矿
对今年列入关闭的矿井停产、停供火工品、制定回撤计划和9月底前关闭到位情况;对技改、整合、停产等各类矿井,实施分类监管;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逐矿落实生产矿井的日常监管措施。加强煤矿瓦斯监控治理、顶板防护和煤尘、火灾、水害、机电、机械、运输等防治措施;重点打击重大隐患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无证非法采矿、以前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超层越界盗采资源、非正规开采、施工隐蔽工程、私开工作面、借整合之机拖延关闭、借回撤之机生产出煤等非法违法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煤炭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电业局
2、非煤矿山
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制度;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逐矿落实生产矿井的日常监管措施。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情况;执行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企业风险抵押金等制度;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和尾矿库;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以建代采以探代采等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电业局
3、道路交通
加强道路地质灾害严重及险路险段的集中整治;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加强公路施工路段安全监管,对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实施的改造工程,增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加强对长途客运、旅游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的情况。落实危化品运输监管责任,加强过境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切实加强对乡村公路的监管,严厉打击农用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黑车偷驾等违法交通行为;严厉打击车辆超速、超载、超限、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公安交警支队
有关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农机局
4、水上交通
全面排查对所辖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旅游景区、景点等各类水域及船舶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隐患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加强客船、客渡船、旅游船的安全管理,着重排查渡船、自用船、农用船、渔船、采砂船以及旅游船舶、漂流船舶等各类船舶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排查沿江、沿河乡镇和村屯私用船舶,并严格登记造册。补充完善乡镇渡口、渡船、农(自)用船、渔船等船舶基础台账,杜绝船舶失管失控现象。落实乡镇船舶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对乡镇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非法营运、非法采砂、违章航行、违章操作、强制报废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渡船(浮桥)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渡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农委、水产局、水务局、旅游局、海事局
5、城乡防火
建立健全并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居民棚户区、筒子楼等易燃建筑密集区、“六小单位”消防安全整治力度。落实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严格整治商场、市场、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严厉查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设置不符合要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经营性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消防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有关责任部门:市安监局、文化局、教育局、商务局、卫生局。
6、建设施工
加强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建设者、管理者、施工者责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整治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三类”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地下管网分布情况排查,预防地下管网施工引发的坍塌、爆炸、火灾等事故;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开工、违法建设、无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资质、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行为;严厉查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安监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执法局、公安消防支队、铁路(集团)公司
7、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批制度情况;加强企业工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工作;开展禁钾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及后期安全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严厉打击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8、民用爆炸物品
排查涉爆单位安全隐患和建立和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情况;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情况;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查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安监局、工商局
9、冶金
落实“三同时”审批制度情况;防范泄漏、中毒和爆炸,防范液体运输和调运过程中的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查处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的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卫生局、环保局、人保局、公安消防支队
质监、水利、铁路、民航、电力、旅游、林业、教育、电信等部门和行业(领域),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整治工作,明确整治内容,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组织,部门负责,企业自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严厉整治。各地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工信、农业、国土、水利、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各重点行业领域牵头责任部门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联合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开展督查,确保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行业领域的牵头负责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9月底至10月中旬期间,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政府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地、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市安委办制定)。
(四)“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各地及市各行业部门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企业取缔关闭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省、市、县(市)区和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地及市各重点行业牵头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有效搞好这次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成立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新元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部署,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真正把这次专项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实施好本地、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专项整治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整治。要彻底整治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整改重大隐患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对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和整改安全隐患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消极对待、整治不力的行为,并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制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
(五)加强综合协调,及时报送信息。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与各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安委办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在9月5日和10月5日前,请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将每月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安委办,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