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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提出的“蓝天行动”和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为解决市区大气污染问题,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为目标,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源头入手、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治理市区烟尘及油烟污染为重点,为居民营造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治理区域范围
东从通江路大岛桥头起至火车站前;南从铁路街火车站起经环城路至农科研路口;西从农科研经王肃街至大岛桥头。
(二)治理内容
1.餐饮业油烟及烟尘;
2.洗浴业锅炉烟尘;
3.小区供热锅炉烟尘;
4.市区内其它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的点源;
5.市区内运输灰、渣、土等工程运输车辆,城市建筑物拆迁扬尘污染;
6.废弃烟囱拆除。
三、治理目标和完成时限
(一)餐饮油烟及烟尘:完成餐饮服务行业全部使用油、气、电或生物质燃料工作。完成餐饮服务行业油烟及烟尘排放治理工作。
(二)洗浴锅炉烟尘:对现有的洗浴锅炉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度限值二类区烟尘排放浓度200mg/m3、烟气度(林格曼度/级)1级的,能安装更换型煤、油、电、气锅炉和能安装水膜除尘设施的,全部完成更换锅炉和安装水膜除尘设施工作。
(三)小区供热锅炉:10月1日前,完成市区内小区供热接入大区工作。
(四)市区内其它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的点源:开始,市区内禁止室外烧烤、室外食品加工及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工程运输车辆:开始,市区内运输灰、渣、土等工程运输车辆、城市建筑物拆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拆除废弃烟囱:8月底前,完成已废弃大烟囱的拆除。
四、组织分工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市区大气烟尘及油烟治理领导小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治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污染治理工作按照时限、任务要求进行督办。
3.区政府:负责管辖区内的污染治理,按照治理目标、治理对象,按要求时限完成。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环境监察人员分组划片,每个区域确定责任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4.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内污染治理,按照治理目标、治理对象,按要求时限完成。边境经济合作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环境监察人员分组划片,每个区域确定责任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5.市环保局:负责市直污染行业、企业的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工作;负责对新开办的洗浴、饭店、宾馆、小区供热、拆迁及其他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的企业的环保联合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治理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6.市工商局:在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批时,应与环保部门形成联席工作机制,尊重环保部门提出的环保工作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年检。
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区主要街路两侧露天烧烤及焚烧垃圾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遗撒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建筑物迁除现场的围挡设置及扬尘污染的查处。
8.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内小区供热全部接入大区供热管网工作,协调热电厂减免管网接入配套费事宜。
9.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内新建建筑门市房设置独立通风烟道的审批工作,要把设置独立通风烟道的审批、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程,严格审核。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业户使用的型煤锅炉质量和性能进行审查和认定;负责型煤质量的认定;负责对餐饮业商户所使用油烟机质量的审查和认定;负责打击上述伪劣商品。
11.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鼓励政策资金的审查和拨付;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
12.市监察局:负责对治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及未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由市政府下发《市区烟尘及油烟污染治理公告》,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印刷宣传单,发放到企业,调动企业自我改造积极性。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新闻媒体对治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限期内拒不改造的业户进行曝光,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
(二)完善考核体系。将烟尘治理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中,市政府对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的领导班子党政目标考核增加烟尘治理内容。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分管领导实施一票否决,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问责。
(三)实施强制措施。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治理和拒不改造的企业,由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市政府、区政府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四)强化监督检查。为了建立烟尘、油烟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改造后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反弹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将开展不定期抽查。市政府、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将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
(五)健全鼓励政策。加大治理资金的投入,对更换使用型煤锅炉和拆除烟囱的商户予以补助。型煤锅炉按购买价格的30%补贴;每座大烟囱按1—1.5万元予以补贴。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的锅炉改造和烟囱拆除补贴标准自行确定。鼓励在市区新建型煤厂,满足型煤锅炉使用的需求。对型煤厂上交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企业予以返还,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