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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乡村公路养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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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乡村公路养护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决定,7月31日前全面启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为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公路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政府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因地制宜,抓紧研究明确乡(镇)、村委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职责。

二、保障资金投入

省政府在统筹每年经费支出时,已经安排并明确了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额度。县、乡政府也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科学设置机构

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立和调整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控制好人员编制,避免机构重复设置和人员膨胀。

四、提高管养质量

要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养质量,并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市场化管理。

五、加强路政管理

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结合管养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并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