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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在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所产生的教学成果。
二、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教师、研究人员及其他个人或集体,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教学成果类别及呈现方式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成果两类。其基本的呈现方式是:课题研究报告、专著和教学论文、教材、电子课件与软件自制教具、学具等。
四、申报条件
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学校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具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经历。
(三)集体性项目成果一般由项目主持人(合作伙伴一般不超过5人)申报。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四)没有组织县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的县(市)区,不能参加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五)凡不是县级优秀教学成果的,一律不予评选。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申报市级优秀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成果优秀的再参加市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
五、评审标准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其等第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省、市处于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市同等学校处于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作用,在省、市内处于先进水平。
六、评审程序
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实行逐级推荐制度。优秀教学成果每两年评审一次。隔年10月份申报,11—12月份评审,次年年初进行表彰。
具体程序为:
(一)各地成立县级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小组,负责本地优秀教学成果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所有申报市级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申报,按统一格式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三)市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和评审,评审专家小组对评奖的结果写出鉴定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
(四)市评审委员会对获奖的成果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人的条件、申报成果的条件、申报成果有无疑点,必要时进行调查,最后写出核查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予以公布。
七、奖惩
(一)向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500元。奖金由获奖人所在单位的本级财政列支。
(二)获得的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三)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