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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加强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努力构建“治超”长效机制,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服务”理念为指引,按照联合执法、部门协作、区域联动、源头治理、严管重罚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对行驶二级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专项治理为主,进一步完善“治超”站点布局和建设,形成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全面“治超”的网络,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成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治超”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治超”工作。
2、研究决定我市“治超”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措施。
3、负责掌握全市“治超”工作进度,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治超”执法行为,严防公路“三乱”。
(二)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全市“治超”日常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拟订我市“治超”有关工作制度、政策和措施。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治超”工作领导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向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治超”信息和有关材料。
4、组织全市“治超”宣传工作。
5、负责指导各地解决“治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具体负责全市“治超”督查工作。
(三)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牵头“治超”工作,负责“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治超”宣传工作;负责现场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和超限超载治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整顿道路运输市场,规范运输行为,优化运输结构,促进公平竞争;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2、市交警支队负责“治超”宣传工作;负责“治超”工作中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责令公路上行驶“大吨小标”车辆限期恢复吨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吨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整治非法车辆改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根据市经委公布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大吨小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并在原机动车合格证上记载更正内容;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进行处罚;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治超”工作中相关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3、市经委负责向社会公告“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协调其他运力,组织做好治理期间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负责规范运输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完善运输市场体系;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4、市工商局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和取缔,特别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5、市质监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制定颁发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6、市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7、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出台货物装卸及保管的收费标准;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8、市法制办负责“治超”政策、法律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工作。并监督治超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9、市纪检委负责督促检查现场“治超”执法工作,查处公路“三乱”案件;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10、市发改委负责监控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治理期间社会物资价格的稳定。
11、市委宣传部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治超”工作开展多形式、系列性的宣传和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国家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跟踪报道全市“治超”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和突出成绩,对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四、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依法治理我市辖区内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基本控制住55吨以上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构建以“治超”检测站为基础、联合治理为主的全方位“治超”系统。
(一)加强协作与配合。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黑交发文件精神,加强协作与配合,合理安排部署执法人员,固定式检测站要坚持24小时三班轮换制,每班配备交通执法人员8名,公安交警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全天候对货运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推进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常态化,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二)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要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超限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20吨;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30吨;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40吨;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50吨;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55吨;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车货总长18米,车货总宽度2.5米;7、虽未超过上述六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超”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第6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7种情形。
要运用经济调节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原则,统一二级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执法标准,采取卸载、处罚、索赔的治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车辆卸载后,处5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10%至20%(含20%)的车辆卸载后,处1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20%至30%(含30%)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30%至50%(含50%)的车辆卸载后,处5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超限比例在50%至100%(含100%)的车辆卸载后,处2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超限比例超过100%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不按照上述超限比例进行处罚卸载后,处3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
对车货外廓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悬挂系统的车辆,如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凡运输符合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条件货物的车辆;按有关标准缴纳赔补偿费、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车辆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超载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已经记满12分的货运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其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三)强化源头治理。治理超限超载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源头治理,各地要组织工业、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要在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当地政府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重要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实行监督管理,从车辆入场到装载、计重、开票直至出场,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煤矿资源、建材、木材主产区等货物源头加大监管力度,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审核,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三是工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违法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场、站,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四是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工业、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
五是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免费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强化路面治理。各级交通运辆、公安部门要继续实行路面联合“治超”执法,确保人员投入,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一是各级交通运辆、公安部门要以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重点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采取“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货物)、“罚”(处罚超限违法行为)、“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信息抄告)、“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拘"(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等手段依法强制管理,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交通部门对货运车辆进行科学检测,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改造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二是加大“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托治超检测站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后方可放行。
三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对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从源头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通过在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节点处设置限高、限宽龙门架和水泥墩等方法,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保护农村公路完好。
五是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在治理中卸载的货物要进行规范、妥善管理。
六是各地要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市(地)、县(市、区),否则要追究相关县(市)区的责任。
七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途径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或装载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九是要完善路面执法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库和全省联网,对在全省范围内查处超过3次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车主、车辆和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取消其道路运输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宣传力度。特别是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
(二)各单位要保证人员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监察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干部廉治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从组织上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有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正常的物资运输畅通。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公安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警力,维护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地要实行“治超”值班制度和信息制度。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搜集、分析,并定期报告,以便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治超”领导组织的监督和咨询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舆论和监督。
(五)各地“治超”领导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重影响全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度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六)各单位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要把握政策界限,不准随意制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上报市“治超”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