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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促进我市矿产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部署,对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要集中力量,坚决依法取缔、依法查处,决不姑息,不留死角。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遏制伤亡事故上升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规范矿业秩序,维护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
二、工作步骤
本次全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从5月开始至10月末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在以往清查摸底基础上继续深入矿区排查,摸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阶段。集中力量对前阶段调查排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全面、迅速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并适时开展集中统一清查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发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和漏洞,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保持成果,并将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动的总体情况写成书面汇报材料,并于10月15日前将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行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抽调专门人员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地专项行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罪、破坏性开采罪的矿主,及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土资源部门
1.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煤矿的非法开采行为;抽调专门人员协助对专项行动中非法开采情况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事实的初步认定、对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入井测量与鉴定,出具鉴定结果。
2.负责对煤矿超层越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取缔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依法对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煤矿下达“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并收集、固定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程度的证据,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
(三)煤炭管理部门
1.抽调专门人员协助公安部门抓好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协调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协调各地专项行动工作。
2.负责在落实与煤矿企业图纸定期交换的管理工作中,加大对煤矿图纸的审查力度,并对煤矿图纸的真实性负责。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煤矿有超层越界行为的要及时向专项行动办公室反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矿山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煤矿经营资格。
(五)监察部门
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专项行动工作职责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因工作领导不力出现死灰复燃和伤亡事故,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二)严格爆炸物品管理。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对非法民爆物品予以全面收缴,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惩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性开采的违法犯罪分子,打掉幕后保护伞。要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依法严惩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为首者和组织者,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条件,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各地要结合本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现象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进行巡查、督导,对行动不积极、责任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矿区监控管理责任制和群防群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现象的产生。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和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炭、工商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在矿业秩序整治和安全整治方面的责任,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监管疏漏,影响预防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的开展。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严防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死灰复燃。。各地也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舆论手段,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适时进行公开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报送,及时将非法开采、盗采煤矿资源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案件、信息和线索要随时上报。领导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情况汇总、整理、分析,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市政府,并反馈给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