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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政法发〔2009〕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更大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不在市、县(市)区清理范围内,由省政府统一清理。
行政审批(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审批、核准、确认、登记、备案、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及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的审批除外)。
(二)清理分工:各地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梳理(含辖区内各乡级政府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梳理);中、省、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市政府设定由本部门实施以及本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梳理。
三、清理步骤及方式
第一阶段:调查梳理时间
各地及中、省、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填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将填写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的电子版(各地的报表要包含乡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初审上报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地及中、省、市直有关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四、具体要求工
(一)本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摆上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二)本次清理工作只涉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清理,按照意见呈报表要求,认真填写有关事项,不得瞒报、漏报,并提出保留、取消和改革该项审批(许可)的初步意见。凡未按照规定上报清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视为自行废止。
(三)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设立和实施。今后,凡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凡新设立和已经实施并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必须报经省政府逐项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公告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