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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高效、公平、规范、透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县已建成运行并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规定的药物,自12月10日开始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余下的村卫生室在加快建设进度和一体化管理的同时,试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确保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县、乡两级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启动准备。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拟定基本药物用药和采购计划。
(三)正式运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原有库存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销售完毕后,不得私自进购。
需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按照《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由各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办从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需应急采购的药品在品规一致、厂家一致的基础上,采购价要与中标价一致或低于中标价,并从已中标企业中采购。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采购药品应区分开,县卫生局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村卫生室采购药品经费一律使用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办帐户结算,尚未开设帐户的乡镇卫生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开设。
(四)落实补助政策与财务管理制度。对实行或试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其收入除来源于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外,按照《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之规定给予补助,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我县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在完成信息化建设后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按《关于印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局制定。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保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加强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财务、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发改委:加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县卫生局:做好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策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负责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非法行医,切实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和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乡镇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
并实行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的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鼓励和引导群众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建立药品质量验收及公示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单位),要公示国家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及采购价格、厂家品名、剂型规格,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得少于三年。
(四)加强考核管理。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规定的药物,不得配备和使用其他药物。县卫生与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作为各乡镇卫生院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药品采购、价格管理、零差率销售品种比例、零差率销售金额比例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村卫生室零差率销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零差率财政补助和相关专项经费拨付挂钩。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也要加强对村级卫生室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采购、加价销售,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