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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把握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治理车辆抛洒与治理车辆超载和无牌照运输紧密结合起来,整合管理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具体措施,落实治理任务,切实解决因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造成的道路安全和环境卫生等问题,实现长效管理和标本兼治,促进全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抓好联合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关键是要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治理措施。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把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作为当前全县上下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着力从宣传动员和舆论导向上加以突破。
1、召开全县联合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县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各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县政府各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动员或组织人员深入煤场、矸石场、建材加工场和施工工地等运输“源头”,以“上门”等服务方式,提出管理要求。
2、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分别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上开辟专栏、专题,制作专版或采取新闻“曝光”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
3、开展街头宣传活动。集中整治期间,各乡镇在辖区主干道分别设置宣传标语不少于3条;各煤场、矸石厂、混凝土搅拌厂、石灰窑厂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利用围墙或门头设置墙体标语或条幅均不少于1条,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使用街头显示屏进行滚动宣传。
(二)落实“硬性”措施,整治运输“源头”。各相关单位要全面履行职责,各煤炭、矸石、建材和渣土等运输单位和运输经营户积极配合,各方面齐抓共管,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问题。
1、由县规划局负责,县城管部门协助,对城区内现有煤场、矸石场、石料加工场、石灰窑场、混凝土搅拌站等进行规划审核。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限期取缔,新建的按规定进行选址和规划审批。
2、由县环保局负责,对城区内现有煤场、矸石场、石料加工场、石灰窑场、混凝土搅拌站等进行环境影响认定和评价,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责成各相关企业对露天堆场落实加建顶棚等整改措施,解决露天堆场粉尘污染问题。
3、由县安监局牵头对现有煤场、矸石场,由县经信委负责对现有石料加工场、石灰窑场、混凝土搅拌站,由县住建委负责督促各建筑施工工地,做好门前场地硬化及车辆进出清洗工作。以上各站、场要杜绝使用无封闭措施车辆和无牌照车辆进场装载,杜绝车辆在场内超载超限。
4、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交通局、公安局配合,抓好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运输车辆的封闭。县质监部门负责制定符合不同类型的车辆封闭和改装标准。其中对运输渣土的车辆不仅要封闭,而且要做到加装顶灯、反光标识及放大号、外观颜色统一。
5、落实资格认证和保证金制度。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协助,开展对各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运输企业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做好抛洒管理风险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抓好联合巡查,强化路面治理。采取联合执法、流动巡查与设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制止纠正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行为。
1、充分发挥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要加强由交通、公安交管和城管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车辆、取证等装备;开展不间断的路面巡查;同时加强对各乡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工作联系,共同做好巡查管理工作。
2、认真落实车辆在部分道路限行的规定。新S206线和东西部第二通道通车后,县交管部门要及时安装指示牌或警告标志,禁止外运煤炭、矸石的车辆进入主城区道路行驶。县城管执法局要在核准县内渣土运输许可时,明确运输时间、装载要求、经过路线和倾倒地点,并制发准运证在运输车辆上张贴。
3、充分利用设点监控。依托现有公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的“治超”检测站点,并结合实际增设新站点,开展对过往车辆全天候监控,对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车辆按规定纠正处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实施严管重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
依法查处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1、实施对“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煤场、矸石场、建材加工场和建筑工地等实施处罚;按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对未进行出入口路面硬化、配备冲洗设施等,造成车轮带泥行驶和抛洒的建筑工地实施处罚。
2、按照新的规定落实对超载行为的处罚。按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3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其货运驾驶员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10%的,要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加大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按照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不按建筑渣土处置要求擅自改变运输时间、路线、倾倒地点等,实施处罚。
4、实施对未改装车辆的处罚。按照县政府关于“未经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煤炭、矸石、建材和渣土运输”的要求,未对箱体加盖密封、加装顶灯、刷写反光标识及放大号、喷涂外观颜色的车辆,一律取消煤炭、矸石、建材和渣土营运资格;发现有运输的,一律查扣。
5、强化对路面抛洒行为的处罚。按照“停运—清扫—整改—处罚”的路面“治抛”程序,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并依据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着力制止、查处路面抛洒行为并实施处罚。
6、狠抓对无牌照运输车辆的处罚。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实施处罚。
(五)处置建筑垃圾,推进费用征收。在开展联合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止偷倒、乱倒。
1、抓好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由县住建委启动垃圾处置费的代征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渣土处置证和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除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外,城管部门还要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2、及时清除主城区道路抛洒物。采取货物源头及运输单位“自清”、受委托单位“代清”和无主抛洒由县环卫部门统一清理相结合的办法,落实道路抛洒物清理责任。所有清理费用由造成车辆抛洒的单位负责或从其单位所缴纳的抛洒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同时要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和人工保洁力度,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三、时间安排
开展联合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当前主要采取集中整治的办法,力争在第一季度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到1月20日为准备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和联合执法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动员;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摸底调查,明确具体措施。
第二阶段:从1月21日至2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按照县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基本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从3月初到4月底进入逐步规范阶段。全县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取得成效,各项工作机制运行步入良性循环,初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联合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以及部分大型企业负责人和各乡镇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指导协调和日常调度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县政府和县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建立领导机构和联合执法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统筹做好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三)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安排一定经费并据实核算,用于对目前全县运输煤炭、矸石、建材和渣土符合改装条件的车辆补贴、各乡镇和责任部门年度完成任务的奖励以及“双治”巡查队伍办公经费等。县财政要列出配套资金,与市财政按1:1的比例,用于专项治理工作。
(四)运用科技手段。利用现有路面监控设施,并整合交通网络平台以及其他智能平台开展治理工作,提升治理效率。
(五)规范治理行为。按照全县治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一体化、一盘棋”的思路,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报告、调度例会、分管联系、督促检查、信息通报、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规程,开展人员培训,并指导各乡镇开展整治工作。严格执行各种行政许可,并按照招投标管理的相关程序,抓好车辆封闭改装工作。
(六)加强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每月进行考核通报,并实施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