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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狗管理维护秩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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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狗管理维护秩序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犬类管理办法》和《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优化市容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创造清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发动,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养犬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严管、严查、严打结合,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使目前养犬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养犬管理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得到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得到维护。

三、部门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养犬管理的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各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应急处理、诊治等相关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

传作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养犬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并印制《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制作登记牌,负责犬只登记,公布登记地点,配备捕杀工具,组织警力捕杀应予捕杀的犬只,公布并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县农委:负责购置狂犬疫苗,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犬只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发放免疫证,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布办公地点、电话号码,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监测犬类疫病疫情并做好防治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供应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及其它必需的医疗用品,做好防疫注射和被咬伤者紧急诊治工作,公布办公地点和电话,协调120急救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县市容局: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确定犬类交易地点,依法查处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且不立即清除的行为。

6、县工商局:负责对申请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容部门确定的交易地点,依法核准其经营资格,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动员、组织各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宣传,开展入户调查摸底;负责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发放到户;做好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月15日前报送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公安局);二是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精心制定宣传方案进行广泛宣传,要将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国家法律政策和打击非法私养犬只、流散社会无主犬。要将本《通告》进行张贴,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媒体,大力宣传防治狂犬病有关知识及此次活动的范围、内容和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特别是工具、疫苗、牌证等必需品的购置和办公场所、人员的安排等。四是由各乡镇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逐户进行调查摸底。五是由公安局负责制作登记牌、农委负责制作免疫证。

2、集中免疫、登记阶段

对符合规定养犬条件的犬只,完成免疫、登记、发牌工作。集中免疫、登记、发牌期间,公安部部门和农委组织力量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乡、镇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农委,定人定责,划片包干,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犬。府城、城西两乡镇的集中免疫、登记地点在县畜牧中心;门台、临淮两乡镇的集中免疫、登记地点分别设在两乡镇的派出所。

3、集中查处阶段

对不符合规定养犬条件的大型犬只,在通告后由养犬人自行处理。没有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捕杀;对身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只,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疫和登记。在集中免疫和登记期间凡不按规定办理免疫和登记,拒不服从管理的,逾期一律予以捕杀。

4、建立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阶段

集中免疫、登记、发牌、查处结束后,养犬管理进入日常管理阶段。各部门必须将养犬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确保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以效能建设为抓手,讲配合,讲效率,严禁敷衍塞责和推脱扯皮现象的发生,确保集中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2、注意工作方法。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集中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3、在捕杀过程中,公安部门要指定专人使用枪支,防止误伤群众和危及自身安全,并对捕杀后的犬进行集中焚烧深埋,严禁捕杀犬随意丢弃。

4、加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中的失职、不当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