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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调整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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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调整方案通知

为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充分调动区级自主理财积极性,有力促进市区共同加快发展,有效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订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分税制体制基本精神,与中央、省对市财政体制保持衔接;

(二)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除保留部分固定税源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三)促进市区共同发展原则,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的积极性;

(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体现财力随事权下放,向区级下沉,同时强化各区支出责任;

(五)简便易行与规范透明原则,方案操作简便,税收级次明晰;

(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1)单列企业税收: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含下属企业,进口环节税收除外)。

(2)特殊行业税收:各类金融机构(区级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除外)、供发电、水、气、邮电通讯、烟草、石化、盐业、公交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

(3)市直部门(单位)及省地税直属分局代收代缴的税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级的税源外,下列收入确定为市级固定收入: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除上属以外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关税、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

除上属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税收确定为共享税种: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调整后的各区共享收入数为区级留成基数,以后年度超收按比例分成(营业税市与区4:6,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区5:5,城建税另定)。

(二)财政支出划分

1.根据现行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相应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2.对市与区调整的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事权,按照财随事走、基数加增长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

3.今后各区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支出均由区级财政足额安排,市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此类支出。

(三)财政基数核定

1.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各区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各区定额上解(补助)数,以后年度超收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

2.支出基数:以各区既得财力为基础测算各区支出基数,对各区的社区事务等支出,按比例适当提高后列入基数。城维费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教育费附加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四)解库方式

1.进口环节税收缴库方式:进口货物增值税和关税先行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财政分月调整至县区。

2.收入报解方式: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缴入区级金库,城维税随主税入库,年终市与区通过结算调整财力。

3.国库资金留解方式: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国库的资金,实行市与区之间暂按4:6比例留解,按日将市级留解资金由区级金库划至市级金库。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税收级次界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级次的界定和管理,市国、地税部门按规定的级次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建立税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明确划分企业归属,并按期予以公布。对需调整、变更级次的,由市财政局函告市国、地税部门。

(二)统一税收奖励政策。市级出台全市统一的税收奖励政策,清理各级出台的税收奖励政策,以规范财经秩序,节约税收成本。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入库级次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其税收一律收归市级财政,按违规数额的双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相关规定

(一)除市、区两级固定收入外,其他税收按属地入库,即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财政收入级次。企业工商与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如遇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由市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规定明确后进行划分。

(三)以后年度由市级投资新建的重点工程等项目税收归属,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重点工程所在区在建设过程中给予支持的,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补助办法。

(四)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稽查查补收入一律作为市级收入。

(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按照本方案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

(六)西湖新区和铜陵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体制另行制定。

(七)本方案自元月1日起执行,原体制同时废止。今后如遇财税政策调整或省对市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八)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